剛剛通知!工資計算方式有變!

隨着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1天增設爲13天,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時間以及工資折算辦法、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方式也隨之調整,涉及廣大職工羣衆。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

1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公佈了最新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指出,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95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1天增設爲13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節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3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爲: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1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關於做好《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

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等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給職工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企事業等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且經職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依法支付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