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街道辦未監督村委會被村民訴至法院,法院責令履職

因認爲街道辦未履行監督糾正村委會違法行爲的職責,張鵬(化名)一紙訴狀將街道辦告上了法院。

張鵬是福州市倉山區金山街道閩江村的一名村民。因爲未享受與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權益、待遇,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5年6次審理後,終審法院確認:張鵬及兒子張小鵬(化名)具備閩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應當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權益、待遇。

張鵬稱,執行完涉財部分內容後,閩江村委會還是拒絕認可他們父子兩同等待遇、權益問題。爲免後續權益再被侵害而再次陷入訟累,他向金山街道辦提交《要求閩江村改正的函》,請求金山街道辦責令該村民委員會改正其違法行爲。而金山街道辦未履行職責,隨後張鵬將金山街道辦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責令金山街道辦依法對張鵬父子的申請履行處理職責。2023年12月13日,福州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今年3月,金山街道辦向閩江村委會下發了履責通知,但閩江村委會仍表示拒絕。

6月3日,金山街道辦主任劉靜向澎湃新聞稱,由法律顧問迴應此事。金山街道司法所所長陳宏劍對澎湃新聞稱,目前金山街道辦已經履行了職責,督促村委會履行判決,但村委會仍不同意給張鵬父子發放股權證。

張鵬表示,將繼續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村民稱土地補償費等權益被村委會侵害,經5年6次審理

案卷材料顯示,張鵬出生並生長在閩江村,在閩江村承包土地上進行農業生產和收益並以其爲生活保障,至今爲農民戶口。90年代張鵬將戶口掛到鼓山鎮鼓一村,但保留土地徵用待遇。2010年1月27日,張鵬與其子張小鵬(化名)將戶口遷回閩江村 29號。2010年1月27日至2016年,閩江村委會向其成員分別發放土地補償費及過節費計109450元,但張鵬、張小鵬未收到以上款項。

2016年9月18日,張鵬父子將閩江村經濟合作社和閩江村民委員會訴至法院。

福州市倉山區法院一審認爲,張鵬長期在閩江村生產、生活,其戶籍遷出閩江村後又遷入閩江村,屬於閩江村被徵地範圍村民並在閩江村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與閩江村形成了較爲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且張鵬並未在鼓一村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故應認定張鵬因法定事由而加入取得了閩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與閩江村委會的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村村民)分配到均等份額的土地補償費、過節費等。張小鵬亦具備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一審法院判決:金山街道閩江村委會支付張鵬土地補償費和過節費109450元;支付張小鵬土地補償費和過節費等103000元。

閩江村委會不服提起上訴。2017年9月5日,福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閩江村委員會仍不服該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20日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

2021年3月5日,福州市倉山區法院作出再審一審判決,仍認定張鵬應當從其戶籍回遷至閩江村後(即2010 年後)享有閩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與閩江村的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到均等份額的土地補償費、過節費等。同時認定張小鵬自2010 年開始享有閩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判決中,倉山區法院在判決中對應支付金額上進行了調整:判定金山街道閩江村經濟合作社、金山街道閩江村委會支付張鵬土地補償費140850元;支付張小鵬土地補償費140850元。

閩江村委會再次不服,提出上訴。

2021年7月26日,福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福州中院認爲,2010年開始,張鵬與閩江村形成了較爲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張小鵬於2010年1月27日隨父母落戶於閩江村,張小鵬亦與閩江村形成了較爲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故一審判決認定張鵬、張小鵬自2010年開始取得閩江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無不當。判決中認爲發放的春節過節費分配屬於村民自治範疇,對應支付費用進行糾正。此外,因張鵬、張小鵬在第二輪承包中沒有實際分配到承包地,故不符合領取條件,應在總金額中予以扣除。

綜上,福州中院判決:閩江村經濟合作社、閩江村民委員會支付張鵬土地補償費90000元;支付張小鵬土地補償費90000元。

閩江村委會再次不服,提出申訴。之後福建高院駁回申訴。至此,這個歷經5年6次審理的案件才落下帷幕。

街道辦被指未監督村委會,被判決應履行職責

張鵬稱,判決後,閩江村委會履行了18萬元的土地補償費,但未按照村民待遇發給張鵬股權證以及繼續發放相應待遇。

張鵬於2022年2月15日向金山街道辦提交《申請金山街道辦事處要求責令閩江村改正的函》,請求金山街道責令閩江村改正其違法行爲,給予張鵬和其他村民同等資格和待遇。

張鵬希望街道辦監督村委會違法行爲的法律依據來自《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金山街道於2022年2月21日作出《關於督促閩江村民委員會及閩江村經濟合作社履行生效判決執行的通知》,閩江村於2022年3月3日向金山街道覆函,稱已支付完畢民事判決項下補償款。

張鵬認爲,金山街道辦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監督職責,並向法院提起訴請,要求責令金山街道辦對其申請作出處理,要求閩江村改正並給與發放《股權證》以及2020年之後的土地補償費。

2023年9月26日,福州市鼓樓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責令金山街道辦依法對張鵬、張小鵬的申請履行處理職責。

鼓樓區法院認爲,本案中,原告張鵬、張小鵬與其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多次提起民事訴訟,原告的相關權益已有終審裁判予以確認,並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該村民委員會對原告已經發生的權益損失負有相應支付義務,但該村民委員會未自動履行。原告基於權益的持續存在,爲免後續權益再被侵害要求被告責令該村民委員會改正其違法行爲,依照法律規定,屬於被告職責。

此外,中共福州市倉山區委、倉山區人民政府於2018年印發的《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亦針對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及權益保護等明確了相對應的責任單位,據此,被告對原告的申請負有處理職責。被告所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其曾催促過原告所在的閩江村民委員會履行生效判決,並且未依法告知原告,故被告已履行職責的主張不能成立。

金山街道辦不服,提起上訴。

2023年12月13日,福州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福州中院認爲,根據被上訴人所訴,上述判決有關土地補償費等涉財部分雖然已經執行完畢,但閩江村存在拒絕給予被上訴人和其他閩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權益、待遇等問題。

福州中院指出,上訴人所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其於2022年2月21日向福州市倉山區金山街道閩江村委員會作出通知,並未對被上訴人履行職責申請作出答覆或者告知,上訴人主張其已經充分履行了監督的法定職責的主張,不能成立。

金山街道辦迴應:村委會不同意發放股權證,街道已盡力

上述判決生效後,張鵬要求金山街道履行法院判決。

2024年3月27日,金山街道向張鵬作出回覆稱:2024年3月13日,金山街道向閩江村民委員會、閩江村經濟合作社下發《關於張鵬要求履行處理職責的通知》,要求閩江村委會、閩江村經濟合作社按照法院民事判決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辦法》發放給張鵬《股權證》各一份以及2人享受的2020年到2022年的補償款和過節費,要求閩江村委會、閩江村經濟合作社將相關事項履行情況於10日內書面回覆街道。

2024年3月19日,閩江村委會、閩江村經濟合作社向金山街道反饋了該事件情況。閩江村委會稱,目前土地補償費已執行完畢。關於待遇問題,閩江村委會稱,張鵬自認爲法院判決其享有村經濟合作社成員資格,但福州中院和福建高院作出判決書、民事裁定書均僅在“本院認爲”中表述“張鵬自2010年起開始享有閩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無不當”,但並未在判決中提及該部分內容,未形成實質性判決。

2022年2月13日閩江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召開成員代表會議,對張鵬、張小鵬要求發放《股權證》的申請進行表決。經討論表決,認爲張鵬、張小鵬不符合《福州市倉山區金山街道閩江村經濟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辦法》,與會27名成員代表一致簽字不同意張鵬、張小鵬發放股權證的請求。

金山街道辦在通知中稱,“我街道已基於職權範圍,督促閩江村委會、閩江村經濟合作社就您所申請事項予以改正。如果您對相關事項仍有異議,建議您通過司法途徑就有關事項向閩江村委會、閩江村經濟合作社提請訴訟解決。”這份通知的落款和蓋章爲金山街道信訪辦。

張鵬認爲,法院判決街道應該履行監督職能,不能用信訪答覆作爲履職,且上述答覆並未監督村委會實質性履職。

6月3日,金山街道辦主任劉靜向澎湃新聞稱,對於此事,將會有法律顧問作相關回應。隨後,金山街道司法所所長陳宏劍以金山街道辦法律顧問的身份向澎湃新聞迴應了此事。

陳宏劍表示,收到法院判決書後,街道已經下發通知,要求閩江村要履行判決書中的事項,就是“責令改正”的意思。

他表示,金山街道的態度應該是比較明確的,要求(村委會)一定要履行這個判決,要給張鵬發放股權證,但是閩江村的答覆意見也是比較明確,就是拒絕這個事情。

陳宏劍認爲,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街道只能督促村委會履行判決,無法用行政權力強制要求村裡一定要做某件事,“發通知督促村委會做這個事情已經是盡我們街道所能了。”他認爲,街道的責任已經履行到位了。

張鵬表示,接下來會繼續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