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念一句猴死囝仔被刺死 毒蟲判10年半
判決書指出,洪男於民國95年1月14日上午11時,在水林鄉某防汛道路旁購買毒品,當時黃姓老婦路過,看見他以針筒噴水,唸了一句「猴死囝仔」;洪男心生不滿,拿出本來要預防「黑吃黑」所用的水果刀,朝黃婦大腿、手部、腹部等部位刺去。
其中一刀刺到黃婦左股動脈,導致她大量失血,洪男見狀逃離現場,而黃婦在20分鐘後不幸身亡。
洪男躲藏多年,也擔心黃婦化成厲鬼來報復,抄寫佛經給她;直到104年10月,洪受不了良心的折磨,與家人一起到神壇向乩童說出此事;乩童事後向黃婦的子女轉告此事,警方獲報後將洪男逮捕。
特別的是,當時一名刑事局陳姓警官到雲林查毒品案,巧遇黃婦的子女伸冤,他調閱案發卷宗的當晚,就夢到關公帶着死者來託夢「指點」,似乎冥冥中自有安排。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依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洪男有期徒刑10年6月;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酌相關事證與資料,駁回上訴。
其中一份鑑定報告就是引述法醫鑑定報告,內容指出洪男沒有想到那一刀下去(左股動脈)的後果會那麼嚴重,因爲洪男根本沒有那個知識,而且要刺到大腿股動脈的機率不高。
此外,洪男患有精神疾病,在97年被鑑定出爲中度永久身心殘障,而他20歲時就開始出現幻覺、被害妄想等症狀,雖然案發當時的行爲,不是幻聽或妄想症所致,但有可能是因爲洪男前一天因毒品戒斷,讓他身體產生不適與焦躁情緒。
綜上,臺南高分院認爲原審法院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洪男10年6個月徒刑用法無誤、刑度亦屬妥適,而檢方認爲洪男觸犯殺人罪刑,尚有未洽。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維持臺南高分院見解,全案確定。10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