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爲子女婚後買房出資,未明確約定,律師告訴你能否要回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與核心訴求
原告趙鵬、王賢系被告趙傑的父母,被告宋玲與趙傑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16年12月20日經法院調解離婚。此前,因趙鵬、王賢有購房需求但受購房資格限制,便以宋玲、趙傑之名(宋玲系北京市通州區戶籍)於2015年3月27日全款購買了坐落於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房屋一套,出資人爲趙鵬、王賢,《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由趙鵬、王賢以宋玲與趙傑的名義與北京M公司簽訂。
此後,趙鵬、王賢與宋玲、趙傑就該房屋權屬及出資款項性質產生爭議。趙鵬、王賢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是判令宋玲、趙傑共同償還其購房出資款共計2,179,492元;二是判令宋玲、趙傑支付該購房出資款的利息;三是要求宋玲、趙傑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旨在通過法律途徑明確其出資權益,追回購房款項及相應損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各方答辯觀點
1. 被告趙傑答辯:認可趙鵬、王賢主張的事實,同意其訴訟請求,承認購房出資款爲借款性質,願意承擔還款責任,表明其在該糾紛中與父母趙鵬、王賢的立場一致,認可出資款的債權債務關係。
2. 被告宋玲答辯:堅決不同意趙鵬、王賢的訴訟請求,主張判決書已對離婚後財產糾紛進行認定和分割,法院已確定趙鵬、王賢出資行爲的性質爲贈與。其依據是相關法律文書對房屋性質的認定,認爲出資款無需償還,以此維護自身在房屋權益分配後的既得利益,避免承擔還款義務。
三、法院查明事實詳情
1. 婚姻與房屋購買情況:宋玲與趙傑於2009年9月9日登記結婚,後於2016年12月20日經法院調解離婚。2015年,宋玲、趙傑與北京M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通州區一號房屋,總價款2,041,952元,房屋系全款購買,實際出資人爲趙鵬、王賢,這一事實明確了房屋購買的時間、主體及資金來源,爲後續糾紛的解決提供了關鍵背景信息。
2. 離婚及相關訴訟情況:2016年12月20日離婚訴訟中未對案涉房屋進行處置。2019年,宋玲將趙傑、北京M公司、趙鵬(第三人)、王賢(第三人)訴至法院,要求將涉案房屋登記在宋玲、趙傑名下,法院判決支持宋玲訴求,房屋於2020年6月9日取得所有權證,登記在宋玲、趙傑名下,由二人共同共有。2020年,宋玲又將趙傑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爲由訴至法院,法院認定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判決房屋歸趙傑所有,趙傑支付宋玲房屋折價款200萬元。在執行該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過程中,趙鵬、王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這些訴訟過程展示了房屋權屬爭議的演變以及各方利益訴求的博弈,使得案件事實更加清晰和複雜。
3. 庭審中查明的其他情況:庭審中,宋玲認可購房費用均由趙鵬實際支付,但表示趙傑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工資不定期打給趙鵬,所以房款由趙鵬代爲支付,且部分房款系因宋玲與趙傑無力負擔,由趙鵬支付,但堅稱屬於婚內共同贈與,購房過程中趙鵬、王賢從未提過借名買房的主張。此外,2016年12月20日離婚調解筆錄顯示,趙傑與宋玲協商趙傑給付宋玲46萬元,若找不到錢則賣房給宋玲46萬元,宋玲同意該方案,故調解書中未對涉案房屋進行分割,這些細節進一步揭示了案件中的利益關係和當事人的真實意圖,爲法院判斷出資款性質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
四、法院裁判結果
1. 法院判決被告宋玲、被告趙傑共同給付原告趙鵬、原告王賢購房出資款2,041,952元、團購信息費60,000元、公共維修基金18,296元、契稅30,629.28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明確了宋玲、趙傑對趙鵬、王賢的還款責任和具體金額,保障了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使得出資款得以依法追回,體現了法律對公平正義的維護和對當事人實際權益的保護。
2. 駁回原告趙鵬、原告王賢的其他訴訟請求,即對其要求利息損失的訴求未予支持,這是基於雙方未約定利息及款項使用期限的事實,遵循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原則,在維護出資人本金權益的同時,也合理界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範圍,確保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律師專業分析
1. 贈與與借款性質的法律界定
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屬於單務合同,其認定應遵循嚴格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贈與事實的證明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高於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在本案中,宋玲主張購房出資爲贈與,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一事實。雖然趙鵬、王賢在宋玲、趙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支付了購房款項,但趙傑認可該款項系借款性質,且結合宋玲在離婚調解筆錄中僅要求46萬元款項等實際情況,無法認定贈與事實的存在,這體現了法律在認定贈與行爲時的嚴謹性和審慎性,避免隨意將出資行爲認定爲贈與,從而保護了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法律關係的清晰和準確界定。
2. 父母出資購房的法律性質認定原則
在當前社會經濟環境下,高房價使得部分子女購房時依賴父母資助成爲常見現象,但這並不意味着父母的出資應被默認爲贈與。從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出發,子女買房時父母出資,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爲以幫助爲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這一原則既考慮了社會現實情況,又遵循了法律的公平原則,防止子女在接受父母出資後不合理地佔有財產,保障了父母的合法權益,避免因出資行爲導致家庭財產關係的失衡,維護了家庭關係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在本案中,趙鵬、王賢的出資未被認定爲贈與,而是被判定爲借款,宋玲、趙傑需承擔還款責任,正是這一法律原則的具體體現,爲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適用範例和價值導向。
3. 證據採信與裁判結果的合理性
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充分考慮了各方提供的證據以及案件的實際情況。趙傑對借款性質的認可、宋玲未提供充分贈與證據以及離婚調解筆錄中的相關內容等,都成爲法院判斷出資款性質的關鍵依據。在綜合權衡這些證據後,法院做出了宋玲、趙傑共同償還購房出資款的判決,這一結果既符合法律規定,又體現了對事實的尊重和對當事人權益的合理保護。對於趙鵬、王賢要求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因雙方未約定利息及款項使用期限,法院不予支持,這也是遵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體現,確保了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爲解決此類糾紛提供了公正、合理、合法的裁判思路和範例,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示範意義。
綜上所述,法院在本案的審理中,準確把握法律規定,嚴格審查證據,合理認定事實,做出了公正合理的裁判結果,既保障了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又遵循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爲類似的房屋出資糾紛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適用標準和裁判範例,同時也提醒當事人在處理家庭財產關係時,應明確出資性質,避免因模糊不清的約定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維護家庭關係的和諧穩定與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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