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玳瑁製品 好友圈成犯罪鏈

玳瑁是有地球上“活化石”之稱的海洋旗艦物種,對維護海洋生物種羣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系統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因數量稀少,已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屬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因買賣玳瑁製品引起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並當庭宣判,最終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刑罰,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件回放】

2021年8月,吳某某欲購買玳瑁製品給妻子驅邪、鎮宅,被告人白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轉發了烏龜樣式製品(實爲玳瑁製品)的圖片,本無交集的兩個人,卻因爲被告人張某某、廉某某、顏某某一層層的微信好友關係,達成了一環扣一環的玳瑁製品交易。

經鑑定,案涉玳瑁製品中的玳瑁爲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整體價值20萬元/只。後被告人白某某、張某某、顏某某、廉某某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通州法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顏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白某某、張某某、顏某某、廉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官說法】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近年來,由於娛樂、食用、獵奇心理等原因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案件多發,本案系因迷信引發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

玳瑁屬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難以恢復性,我國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無論是買還是賣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均涉嫌違法犯罪。

【法官提示】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的環境就是保護我們自己。在此提醒大家:第一,提高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意識。自覺杜絕狩獵、殺害、買賣、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第二,準確辨別購買的動物種類。可通過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官方網站獲知國家級保護動物或三有保護動物名錄,實施交易行爲前要查證動物種類。第三,勇於向危害野生動物的行爲說“不”。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時勸阻交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也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反映。我們要樹立正確健康的消費理念,切勿因迷信、獵奇等心理購買野生動物製品,避免觸碰法律紅線!

文/陳勝梅(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