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遭人強拆,男子因反抗坐3年牢,出獄後揚言:不會讓你們好過

普通村民被拆遷困擾,賠償不公引發悲劇!

彭在林,江蘇養殖戶,僅獲15萬元和一間房補償。遭威逼利誘簽字後發現被騙,憤怒拆遷隊,被判刑三年。父母離世後彭心理扭曲,申訴無果衝動傷人,接連殺人後自殺。

【案件摘要】

在江蘇的一處偏僻鄉村,彭在林過着安逸的日子,靠養豬維持生計。可是,2013年,他的平靜生活被打破。村子面臨着被拆遷的命運,彭在林心中充滿了疑慮和擔憂。

一天,上面派人給他送來拆遷通知書,上寫着他將得到15萬元和一間安置房作爲補償。彭在林皺着眉頭,他覺得這錢少得可憐,連他的豬圈都不夠建的,而且拆遷後自己一下子斷了收入來源,15萬給的太少了。

但是拆遷人員楊恩榮藉着職務之便,威逼利誘他簽下了這份補償協議,,彭在林後來才發現自己上了他的當。拆遷隊在不久後就來到了彭在林的家門口,他們絲毫沒有留情,彭在林不願離去,反抗着他們。

可這讓村支書看在眼裡,火氣冒出來,他一把推開了彭在林,命令拆遷隊開始拆除。彭在林的家就這樣轟然倒塌,他在一旁眼睜睜地看着,一股無名的火氣在他心裡燃起。

他衝上前去,對着拆遷隊揮拳打擊,試圖阻止他們,結果被警方帶走,被判處了三年刑期。這一切的衝擊讓他的父母無法承受,先後離世,留下彭在林獨自面對這個冷漠的世界。

出獄後的彭在林心理已經扭曲,他決定爲自己遭受的不公尋求發泄的渠道。他首先找到了楊恩榮的女兒,將其捅死,之後又找到了那個拆遷隊的駕駛員,讓他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最後,彭在林選擇了結束自己的生命,結束這一切的痛苦。

【以案釋法】

1、楊恩榮和村長是否濫用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濫用職權是違法的行爲,因爲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並違背了公平正義的原則。根據案件描述,楊恩榮作爲拆遷負責人員,在拆遷過程中可能利用職務之便,威逼利誘彭在林簽訂補償協議,損害了彭在林的合法權益。

如果這些行爲成立,可以認定爲濫用職權的一種表現。公務員應該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則處理公共事務,而不應該以自己的私利爲目的,違背了職業道德和法律規定。

同樣地,村長作爲村級領導,應該履行管理職責,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然而,根據描述,村長看在眼裡,沒有留情地推開了彭在林,並命令拆遷隊開始拆除。如果村長的行爲與案件描述相符,可以認爲他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甚至濫用職權。

法律對濫用職權有明確的規定,對於公務員濫用職權的行爲,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刑事處罰。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可能面臨記過、降級、撤職等處罰,甚至觸犯刑法的,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

2、彭在林對楊恩榮的報復行爲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那麼,在案件中,彭在林故意捅死了楊恩榮的女兒,因此需要判斷彭在林的行爲是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要滿足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即行爲人要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根據案件描述,彭在林找到了楊恩榮,並故意捅死了楊恩榮的女兒,這表明他有明確的行爲意圖並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爲。

還需要考慮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行爲人的主觀故意。主觀故意分爲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故意地實施非法行爲,而間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導致他人死亡,但並不以他人死亡爲目的。

在這個案件中,彭在林的行爲屬於直接故意。他明知自己捅刺楊恩榮的女兒會導致她的死亡,而實施這一行爲時,他的目的就是要報復楊恩榮。因此,彭在林的行爲符合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暴力和自殺絕不是解決問題的途徑。對於社會中存在的不公正和衝突,應該通過和平、合法的方式來尋求解決。

法治和公平正義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和諧的基石,我們應該倡導非暴力、法治和互相理解的價值觀,以建設更加公正和諧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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