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旅客被丟包 航空公司停業前須提乘客處理、接替運能規劃

交部明訂,航空運輸業停業前,需提乘客處理、接替運能規劃計劃。(圖/資料照/記者陳涵茵攝)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防2016年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事件重演交通部21日公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明訂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運前,須提乘客處理機制、接替運能規劃等相關計劃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覈准,覈准後60天才得停業或結束營運。新制公告後3天生效,也就是11月23日正式上路

復興航空2016年11月閃電倒閉,無預警停飛,影響10萬旅客行程旅行社權益,爲防止興航事件再度上演,民航局持續修正相關規定。交通部今年6月就已公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條之1,民用航空運輸業暫停或終止國內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覈准,並於覈准之日起60日後始得暫停或終止。

交通部今再度公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三,要求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劃,其中應包括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航班及時程規劃、乘客處理機制以及國內定期航線接替運能規劃等,向民航局申請,並核轉交通部覈准,於覈准之日起60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