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對岸挖角 禁刊赴陸職缺廣告
勞動部近日與經濟部、陸委會等部會開會,認定即使受僱在我國公司外派至大陸職缺也不得刊登廣告,刊登將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4條、最重可罰50萬元;而人力銀行、獵人頭公司若仲介企業招募人員赴陸就業,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5條,最重處500萬元。
據悉,勞動部函文指出「近年受美中科技戰影響,大陸半導體發展受阻,積極透過挖角及滲透手法建立自主供應鏈,而臺灣人才經驗豐富、語言相通且易於管理,成爲大陸鎖定挖角目標。」
行政院本月舉行「研商防制人才挖角會議」,指示包括「在臺登記有案之企業」、「在大陸地區登記有案之企業」原則均不可刊登赴陸就業廣告;例外可刊登工作地爲大陸地區職缺廣告者,以「經投審會許可之臺商大陸公司」,且「有實際營業行爲」者爲限,如臺積電南京廠等早在2016年就通過審查;如果涉及「積體電路」、「半導體」或「IC」等關鍵字,將加重處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組長陳世昌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已久,過去採較寬鬆認定,但4月會議時也把「在臺登記有案之企業」赴陸職缺也納入;他說,除了不得刊登廣告徵才外,此次也明定不得媒合任何企業在臺招募人員赴陸就業。
勞動部發展署署長施貞仰說,刊登赴陸職缺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4條、違者最重可罰50萬;仲介人員赴陸就業,則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5條,最重可處5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