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A適航法規文件體系

作爲擁有發達航空產業鏈、成熟民用航空市場的國家,美國無疑是民航和適航管理的先行者,建立了相對先進和完善的適航管理體系,在這一領域成爲其他國家競相模仿和學習的對象。

我國的適航管理體系也是在充分借鑑美國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因此,熟悉瞭解美國聯邦航空局(FAA)的法規文件體系、充分利用這一資源寶庫,有利於我們解決適航工作中的問題。

FAA的適航法規文件體系分爲三個層級:

第一層級

美國法典第49編(49 U.S.C):運輸,第7章(Subtitle VII):航空程序

1994年,1958年的《聯邦航空法》(Federal Aviation Act of 1958)以及美國其它與航空有關的聯邦法規被廢除並重新修訂,編入49 U.S.C, Subtitle VII。

根據49 U.S.C,FAA隸屬於美國運輸部(DOT),根據授權負責民用航空、商業航天等領域的立法和管理。

第二層級

聯邦法規第14編(14 CFR):航空航天,第1-3卷(Vol.1, 2, 3)

FAA負責的與民用航空管理相關的規章編入14 CFR第1至3卷,其中適航審定相關規章主要在第1卷C分章“航空器”中——這部分跟CAAC的同類規章基本是一一對應的。

Tips: FAR vs. 14 CFR

1958年以後,美國的聯邦航空規章一度被簡稱爲“FARs”(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然而,由於CFR第48篇“聯邦收購規章”(48 CFR: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System)也使用了FAR作爲縮寫,爲避免混淆,FAA不再使用FAR、而以“14 CFR part XX”指代具體某部規章,例如,21部被稱爲“14 CFR Part 21”。

第三層級

其它文件(非法律法規)

這一層級的文件通常不具備強制的法律效力,類型多樣,多爲法律法規的支持性/解釋性文件。

與適航審定相關的、最常用的文件有兩類:指令性文件(Ditectives)和諮詢通告(AC)。

指令性文件 (Directives)

指令性文件是FAA發佈、建立和描述機構政策、組織、職責、方法和程序的主要手段;屬於內部資料,用於指導FAA的工作人員及其委任代表/機構。

指令性文件分爲4種:

指令(Orders):除非被撤銷,Order是永久性的指令性文件。

通知(Notices):Notice是臨時的指令性文件,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到期、或設置有更短的撤銷日期;如果Notice需要修訂或延期,需將其轉換爲Order並分配新編號。

更改(Changes):與Order搭配使用、對Order中的信息或指南進行添加、刪除或修改;所有Changes與相關Order的當前版本一起構成一個最新的、完整的Order。

補充(Supplements):對原指令性文件提供額外的指導或信息,通常是由原文件制定機構之外的組織發佈的。

Order編號是按專題劃分的,“8100”被指定爲“適航審定”專題,而設計、生產和適航分別對應“8110”、“8120”和“8130”,如下圖。

例如:

Order 8110.4 Type Certification

Order 8120.22 Production Approval Procedures

Order 8130.2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of Aircraft

諮詢通告 (ACs)

AC用於爲航空業界提供指導,它提供了一種局方接受的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幫助申請人滿足某個條款或一系列審定要求。

AC編號的第一份部分通常對應14 CFR的分章(Subchapter)或規章號(Part),如下圖所示。

例如,當前有效的AC 25-7D Flight Test Guide for Certification of Transport Category Airplanes,就是針對14 CFR Part 25的一份AC,爲運輸類飛機的飛行試驗提供指導。

文件下載

上述文件可從以下網址查閱、下載:

https://www.faa.gov/,或

https://drs.faa.gov/brow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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