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課|收到劉強東的萬元紅包要繳個稅嗎?個人發的不徵稅
劉強東1月8日給家鄉村民派發一萬元、十萬元的大額紅包,引發網友關注。
據媒體報道,劉強東到宿遷市宿豫區來龍鎮光明村爲鄉親們送來了老年手機、電動自行車、助聽器等暖心年貨。除此之外,村中60歲以上的老人還能收到每人1萬元的現金紅包。劉強東在一封寫給老家鄉親的拜年信中承諾:爲自己在光明村讀小學時所有在校老師,每人準備了10萬元的現金紅包。
另有媒體採訪律師稱,劉強東老家60歲以上老人和小學恩師收到的紅包屬於偶然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諮詢,熱線工作人員回覆,個人派發的現金或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但如果是企業派發的紅包則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澎湃新聞注意到,根據2019年《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第三條: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然而如果紅包的贈與方是個人而不是企業,該適用哪些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對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給出了具體定義。其中,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此外,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那麼,個人贈與的紅包,是否屬於“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此前,不少地方稅務部門曾對網絡紅包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進行解釋。如大連稅務2024年12月曾發文介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根據該通知第三條規定,“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