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越重越安全?食安法第49條爲什麼有問題?|行動法庭 第25集
消費意識的擡頭,現在社會上,大家對於食品的品質和安全非常重視,立法院在2013年修正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的添加,刪除了「致危害人體健康」的犯罪構成要件,而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也在2016年針對食安法第49條,還有第15條的第7款和第10款作出了決議,認爲只要在食品中,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是摻僞假冒,不管有沒有對人體造成危害,都要判處重刑。這個見解,在食品界引發了恐慌,也在司法界引起了爭議,有學者比喻這樣解釋法令的做法,就像是打人一巴掌,本來是傷害罪,卻被判擬製的殺人罪,違反了公平正義,對於食安法的爭議,行動法庭邀請到對刑事法相當有研究的臺北大學法律系曾淑瑜教授,和臺灣大學食品科學研究所許庭禎教授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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