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察】試用期跳槽被索賠42萬違約金?競業限制協議不可濫用

“不籤就面臨失業,簽了就相當於賣命了。”

42萬元,這是徐陽(化名)在試用期跳槽後,被前東家索賠的違約金。原來,徐陽去年入職一家“大廠”做採購時,與公司簽下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離職後,被限制從事與原公司業務相競爭的工作或活動。通常,這種協議僅針對可能掌握公司商業、技術機密的少數人羣,如高級主管、高級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但近年來,競業限制協議的不對等、擴大化乃至濫用並不鮮見。而對於“不得不籤”的競業限制協議,有網友發出了上述感嘆(據4月17日央視網)。

競業限制,原本是一項在勞動關係層面有效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特殊制度。試想,如果勞動者到其他單位就業後,將其掌握的原單位商業秘密等知識、技能用於同原單位競爭,很容易讓原單位蒙受嚴重損失,並助長不正當競爭之風。同時,爲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用人單位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既然如此,這項用意良好、設置科學的制度,爲什麼會使勞動者“受傷”?這與制度執行中的偏差密不可分。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相關保密事項。保密協議訂立後,勞動者就成了保密義務人,一旦離職和重新擇業就要受到競業限制。問題是,一家單位之內,所有的勞動者都能掌握商業秘密等保密事項嗎?當然不是。可實踐中,爲了降低管理成本,一些單位就“一視同仁”地要求入職者全都簽訂保密協議,這樣,所有勞動者就都成了保密義務人,都可能被“競業限制”了。據統計,在相關競業限制糾紛中,有77%的保密義務人是原單位基層崗位員工,諸如產品銷售、一線工人、保安等。可見,一旦被過度使用,競業限制制度不但容易背離初衷,還很可能讓勞動者陷入難以再就業的窘境。就拿徐陽爲例,他“連去送外賣也可能違約”。

當然,“徐陽”們被索賠的糾紛究竟孰是孰非,這屬於專業問題,要靠相關專業部門根據事實和法律準確認定。而大量一線勞動者的再就業機會受到如此嚴苛的限制,則反映出競業限制規則被過度使用的嚴重後果。究其原因,恐怕與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管理理念有關。在國家經濟轉型發展的道路上,一些單位原有的粗放式管理模式顯然很難適應高質量發展的新形勢。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根據這一規定,在員工入職時,企業就應當對入職者進行篩分和區別對待,將真正負有保密義務者納入競業限制範疇,而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地把所有人“一網打盡”。這麼做,既容易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又限制了勞動力流動,還可能使單位浪費不必要的補償費用。

細化員工管理,對用人單位來說並非一朝一夕之功,這不僅要靠單位及時總結經驗,提升管理能力,也要靠勞動行政機關積極引導、司法審判機關依法正確處理相關糾紛。只有能動執法、精準司法和用人單位的細緻化管理形成合力,競業限制制度才能越來越發揮出其應有的積極作用。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