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察】除了叫停商拍,還可以疏堵結合

近日,北京北海公園、天壇公園等景點陸續叫停商拍,引發網友的廣泛關注與討論。北海公園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之所以禁止商拍,是爲了保證遊客遊覽的體驗,非商業拍攝可以正常進行(據12月17日《新京報》)。

景區對商拍“出手”,並非第一次。2023年6月,故宮博物院發佈遊客參觀須知,明確禁止商業性拍攝等非參觀遊覽活動。不僅故宮,上海迪士尼樂園和北京環球影城也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商業攝影攝像活動。今年9月,福建泉州開元寺發佈公告,禁止未經登記進入寺院進行商業性拍攝。

商拍爲何會被景區“拒絕”?這還得從商拍引發的亂象說起。在一些熱門景點,部分商拍從業者長時間霸佔最佳拍攝點,用小板凳、泡沫廣告牌等“佔位”,嚴重影響了其他遊客的旅遊體驗,干擾了景區正常遊覽秩序;還有部分商拍攝影師爲了追求所謂的“完美效果”,不惜踐踏花草植被、穿越禁入區域,甚至在文物保護單位隨意使用閃光燈等,給景區的生態環境和文物保護帶來巨大威脅。多景區叫停商拍,無疑是對這些問題的有力迴應。

商拍本質上是一種營利活動。與普通遊客的正常拍照留念不同,不守規矩的商拍不僅惹人煩,還可能涉嫌侵權。作爲利用公共資源開展旅遊經營活動的主體,景區在獲取該公共資源經營管理權時需要事先取得國家的許可,甚至支付一定的費用,以營利爲目的的商拍於法於理都應事前取得景區授權。也許有些商拍從業者會說自己是通過購買門票進入景區的,但是門票所代表的僅是遊客與景區之間的遊覽合同,並不包含許可商業性拍攝的費用。商拍從業者在沒有獲得專門許可且沒有支付一定費用的情況下,其營利涉嫌不當得利。從知識產權保護層面來看,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美術、建築作品屬於著作權保護對象。而商拍的對象很可能涉及景區內的建築物、藝術品等,如果以營利爲目的,未經授權或許可擅自進行復制與傳播,很可能侵犯相關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民法典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這意味着,公民在使用公共空間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亦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然而,在一些熱門景點,商拍團隊的一些不良行爲,不僅是對公共資源的不合理佔用,更是對其他遊客權利的侵犯。如此看來,無論是對於遊客還是對於景區而言,叫停商拍都是景區維護正常遊覽秩序的正當手段。

景區叫停商拍,對於快速遏制亂象,會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是,良好有效的治理,更需要疏堵結合。商拍走紅的背後體現的是消費者的多樣化、個性化拍照需求,如果對商拍進行“一刀切”式的叫停管理,很容易忽視了消費者的實際需求,這就需要景區對商拍進行更加精細化和人性化的管理。比如,景區可以開放遊客相對稀少的特定時段,或者劃定一些遊客流量較小、文物保護要求相對較低的特定區域,用於商拍活動;還可以實施更爲科學的預約管理制度,每天限定商拍團隊的接待數量。總之,不同類型的景區應進行分類管理和差異化管控,根據景區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引入或在多大程度上引入商拍活動,以此實現維護景區權益與滿足消費者拍攝需求的雙重目的,豈非雙贏?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