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除非違反專業倫理 法律纔可介入「師生戀」

行政院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有關校園性平爭議,明定未來校長或教職員工在校園違反專業倫理關係,利用師生權勢關係發展「師生戀」,情節嚴重者,性平會可終身解聘。 圖爲校園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性平三法修法擬納入「禁止師生戀」條款,引發違憲疑慮。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表示,禁止師生戀本身必然違憲,因爲「戀愛」是人性尊嚴、人格權在絕對保障範疇下的典型行爲,政府不可能也不可以透過法律,去阻止兩人相戀,唯一法律上可以介入的,無非「特定當事人有違專業倫理」的認定,而非與學生相戀本身。

律師林育杉指出,現在成年的年齡爲十八歲,有些人可能還在念高中就已「成年」,並非所有的「師生戀」都是有權勢關係,若是在沒有權勢關係的前提下出現師生戀,以法律來限制戀愛自由,有違憲疑義。

林育杉指出,未來若有老師因違反師生戀條款而失業或被懲處,可以提起民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或行政訴訟,在窮盡救濟途徑後,可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或法規範審查。

有法官認爲,若草案通過,憲法法庭有極大的可能會收到相關的釋憲聲請。該名法官指出,師生戀涉及人與人間的交往,與基本權利有關,也與人格權、婚姻自由牽連,若要審查,就得看這些限制是否影響到人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