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美整形效果不滿意 在微信羣裡發“避雷帖”是侵權還是維權?
小美(化名)在進行了醫美整形手術後,對其效果不滿意,爲了表達心中的不滿,她選擇在微信羣發表“避雷帖”。醫美機構認爲其言論涉嫌商業機密泄露及名譽侵權,起訴小美索賠經濟損失10萬元並要求賠禮道歉。據廣西南寧中院10月29日消息,馬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小美髮布的信息以侮辱或誹謗的方式侵犯了醫美公司的名譽,醫美公司也未能證明小美提及的“代理返點”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小美爲了追求美麗,於2021年4月前往南寧市某醫美公司,進行了假體隆鼻修復及面部脂肪填充手術服務,並簽署了《手術知情同意書》,裡面提示了手術存在的風險及必要的心理準備。手術結束三個月後,小美回到醫美公司進行復查,並繳納了總計2.9萬元的手術費用。然而,經過恢復期後,小美因對此次手術的效果並不滿意。於是在2021年12月,小美又到另一家醫美機構接受了鼻部異物取出及膨體肋骨鼻綜合修復手術,同樣在術前簽署了《知情同意書》。
由於小美認爲第一次手術的效果差強人意,2022年9月,小美便到三個微信羣內對該醫美公司進行抨擊:“避雷XX醫美機構《XXX》!”,由於羣內人數衆多,引起了一定的影響,於是該醫美公司便將小美起訴到了法院。
該醫美公司認爲,小美的言論涉嫌商業機密泄露,對該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及名譽侵權,要求小美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但小美認爲,自己接受醫美手術的初衷是追求面部及鼻部的美化效果,手術結果未達到預期,她從未主張存在醫療事故。她在微信羣內發佈的言論,是基於個人手術體驗的真實反饋,並未誇大事實或進行惡意誹謗。同時,她認爲自己的言論發佈後,並未引起廣泛傳播,因此不存在泄露商業機密或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據此,小美認爲,她並未對該醫美公司構成名譽侵權,無需承擔賠償及道歉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小美自願與某醫美公司簽訂醫療服務合同,該合同基於雙方真實意願且合法有效。醫美公司在術前已充分告知手術風險,小美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瞭解手術風險及效果不確定性後,仍選擇手術,應自行承擔風險。若小美認爲權益受損,應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關於小美是否侵犯醫美公司名譽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該案中,小美向三個微信羣中發佈“避雷XX醫美機構《XXX》!”的圖文信息,是對其過往醫美經歷和在該醫美公司進行醫美手術後效果的陳述。雖然小美採取的方式不合適,但該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小美髮布的圖文信息內容系以侮辱或誹謗的方式侵犯了醫美公司的名譽,所以對醫美公司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小美的言論是否涉嫌商業機密泄露的問題。在涉及商業秘密的保護上,必須確保信息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否則將難以獲得法律保護。該案中,醫美公司未能證明“代理返點”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因此其關於小美泄露商業秘密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公民在享受醫療服務的同時,也應尊重並遵守合同約定,理性對待手術風險及效果。小美作爲消費者,在明知手術風險的情況下選擇接受手術,是行使個人權利的行爲,但術後若認爲權益受損,應通過合法途徑如訴訟或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而非採取發佈不當言論的方式。在醫美術後效果不理想及效果認識不一致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及時溝通,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消除隔閡和爭議,達到認識和效果的統一,避免採取過激的手段和行爲方式。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