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投資新制 關鍵技術須申請

行政院19日通過《產業創新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工總籲應有配套。圖中爲理事長潘俊榮。(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19日通過《產業創新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協助新創事業募資,對外投資也訂出管理範圍,增列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等情形須事前申請,未依規定申報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未改正則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撤回投資。對管理對外投資,工總認爲應有配套。

因應《產創條例》第10條之1將於2024年底屆期,加上人工智慧創新應用、節能減碳趨勢,修正條文保留智慧機械、5G及資安項目,並納入AI及節能減碳,有助於引導臺灣百工百業投資相關設備,落實AI化與低碳化雙軸轉型。

經濟部指出,相關租稅優惠條文自2025年起適用。另爲配合產業投入智慧化、AI及低碳化等相關設備,申請適用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18億元,延長優惠至2029年12月31日止,可更爲貼合產業升級轉型所需。

此外,針對投資管理範圍,除投資達一定金額應事前申請覈准,增列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等也須事前申請。特定國家或地區將參考出口管制規範及聯合國規定,特定產業或技術將於子法明定,涵蓋國防、農業、半導體、太空、資通安全等5大領域,以先前國科會所公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爲主。

工總表示,這次修法內容符合產業界過去多次呼籲的修法方向,對此表達肯定。爲避免關鍵技術外流、增訂22條「特定國外投資覈准事項」,未來訂立子法規時,應要有3大配套。

工總表示,這次22條增訂的投資納管項目,包含「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一定金額」等都未有明確的條文規範,恐有「空白授權」的疑慮,政府應明確定義,經濟部也已經表示,未來授權子法修訂時,會廣納產業界的意見,工總也會在未來訂定子法時,表達產業與企業的意見。

其次,22條的第4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得命撤回投資」。工總表示,企業對外投資必然是經過審慎考慮後的決定,如果命其撤回投資,對企業影響甚鉅,所以訂立子法時也應該將「情節重大」做出明確規範,儘可能降低企業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