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警狂比中指罵三字經 莽男被判20天后悔道歉

對警狂比中指罵三字經,莽男被判20天后悔道歉。(中時資料庫)

一名家住臺南的28歲李姓男子,今年4月26日晚間與鄰居發生糾紛,經民衆報警後,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兩名員警立刻到場處理,未料李男不滿警方處理態度,在現場抓狂不斷對員警比中指還罵三字經,遭到員警當場壓制逮捕,並以妨害公務當場被逮,法官認爲李男犯行重大,李男才知事情嚴重,當庭希望可以和解,地院依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20日,仍可上訴。

根據坢決書記載,李男於今年4月26日22時11分許,在住處附近與鄰居發生糾紛,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警員李宗翰黃先宇獲報後到場處理,但李男明知李、黃2人爲警員身分,系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仍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接連比中指之方式,辱罵、挑釁在場警員,遭到員警依妨害公務之現行犯當場逮捕。

法官調查,李男於身着制服的兩名員警獲110派案到場處理民衆糾紛,依法執行職務時,朝員警2人手比中指,該手勢依現今一般社會通念,爲三字經之肢體言語,強烈含有侮辱他人之意,

法官審酌被告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因一時情緒激動,即以手比中指之舉動侮辱執行職務中之員警,藐視國家公權力之正當執行,未具尊重國家公權力之法治觀念,所爲實不足取,但惟考量李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於警詢中並陳述:「現在我很後悔,希望可以跟警察達成和解」認有悔意,因此判拘役20天,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