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繳1.2億回收清除費 彰化兄妹獲緩起訴

依規定製造「一次使用」紙容器、塑膠容器,均屬《廢棄物清理法》之「列管責任物」,必須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規定,每2個月自行向「回收基管會」申報營業量,按各項產品費率(每公斤5元至69元不等)乘以營業量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賴姓兄妹在彰化縣大村鄉成立免洗餐具容器製造廠,哥哥擔任負責人、妹妹是財務主管,主要生產紙器平板容器、塑膠容器等一次性容器,賴姓兄妹自2019年起指示員工登入環保署網站申報生產製造營業量,卻短報營業量致環保署陷於錯誤。

彰檢表示,賴姓兄妹基於詐欺得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不實申報之犯意聯絡,以「以多報少」方式,向環保署詐得短繳回收清除處理費共1億2514萬8363元。

賴姓兄妹除要繳回1億2514萬8363元短納費用,還被罰了1億2515萬元,加上逃漏稅6887萬元,總裁罰金額高達3億1916萬元,除已經繳納的1.2億元外,餘額將分期繳回。

檢察官考量賴姓兄妹已繳回1.2億元,剩餘2億餘元補繳及裁罰金已與彰化執行分署籤立分期繳納協議,將兄妹處分緩起訴,緩起訴期間均3年,並應各向公庫支付150萬元、10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