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報大陸轉投資收益1.7億 企業被連罰帶補逾5000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扣抵。

中區國稅局說明,常見臺商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地區,如有取得第三地區公司轉分配大陸地區被投資公司配發股利,應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並可申報扣抵該股利於大陸地區繳納的所得稅,惟不得超過加計該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應備妥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驗證的納稅憑證及第三地區公司之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供核。

中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的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