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目睹愛子痛苦81分鐘 恩恩爸向新北市求償1元敗訴確定
新北市中和2歲男童「恩恩」去年確診新冠肺炎身亡,恩恩爸質疑救護車延遲送醫81分鐘而無法挽回兒子的生命,向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消防局和衛生局提國家賠償訴訟,請求賠償1元,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7月21日判恩恩爸敗訴。恩恩爸上訴,新北地方法院認定上訴無理由、不合法而駁回,全案確定。
恩恩父母提告主張,新北市政府未督導消防局訂定合乎中央法規的確診者送醫流程、建立消防局和衛生局間的緊急救護聯繫專線;衛生局沒有及時擴增防疫專線與接聽人員、未調整電話自動語音答覆內容,也未設置與消防局間的專線電話,導致未能立即派遣救護車。
恩恩父母指出,消防局未依指揮中心指引,更新確診病人處理流程圖,且接線人員接獲「全身發紫斑」、「暈吐」通報,未立即派遣救護車前往,還重複詢問當事人個資、沒能即時通報。
但監察院調查報告中相關兒童及加護醫學專家發言指出,「其實提早時間來醫院,結果可能差不多」、「如果他提早到醫院是否會存活,我們還是覺得沒辦法」、「沒有辦法保證這種病情能救得回來,目前醫療沒有什麼藥物治療可以確認讓腦部好轉」、「如果早了十幾分鍾、二十幾分鍾,也不一定有辦法挽回」、「急性腦炎真的沒有辦法推測這個81分鐘能不能改善它的結果」。
板橋簡易庭認爲恩恩的父母沒有針對恩恩受損結果提出相關的醫學資料,或其他足以建立「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的證據,要件既未能確立,就毋庸審酌其他,判父母敗訴。
恩恩爸事後在臉書上寫下「我僅是損失了1元!但司法威信完全覆滅,何謂不公不義,我想就是現在吧」,並選擇上訴,主張人民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請求國賠,只要適當證明受有損害,依據經驗法則與社會一般通念,足認定國家違反作爲義務與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就足夠。
新北地院指出,人民請求國家賠償,須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所受的損害,與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是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爲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爲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爲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爲的同一條件,都可發生同一結果;反之,不必然都發生同樣結果,則只是偶然。
新北地院認爲恩恩父母的上訴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因此不經言詞辯論直接駁回上訴。本件不得再上訴。
恩恩爸提國家賠償1元,板橋簡易庭7月21日判敗訴,他上訴仍遭新北地方法院駁回,且不得再上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