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期貨納入夜盤交易11/19上線系列報導3-電子期 夜盤豁免代爲沖銷

電子期貨納入夜盤交易適用商品後,交易人可於日盤及夜盤從事交易。日盤交易時段爲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45分,夜盤交易時段爲下午3時至次日上午5時。考量夜盤交易時段電子期貨之標的未開盤,爲避免影響不參與夜盤交易交易人的作息,期交所指定電子期貨爲夜盤交易時段「豁免代爲沖銷商品」。

期貨商於日盤交易時段會隨時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但在夜盤交易時段,倘交易人帳戶僅留有電子期貨等「豁免代爲沖銷商品」之部位,當帳戶權益數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將無需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亦不會執行代爲沖銷。但交易人的未平倉部位中如留有「非豁免代爲沖銷商品」,則需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當交易人帳戶之風險指標達與期貨商約定的代爲沖銷標準,且該帳戶權益數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將會把除電子期貨等「豁免代爲沖銷商品」外的其他商品全數代爲沖銷。

夜盤交易時段電子期貨等「豁免代爲沖銷商品」所產生的未沖銷期貨浮動獲利,無法用於支應「非豁免代爲沖銷商品」的虧損,也無法提高風險指標值,當「非豁免代爲沖銷商品」部位虧損達期貨商執行代爲沖銷標準,「非豁免代爲沖銷商品」部位將被全部沖銷。而電子期貨等「豁免代爲沖銷商品」因市價波動造成的未沖銷期貨浮動虧損,不會影響其他商品造成其他商品被沖銷。

倘交易人於夜盤新增部位,無論新增之部位屬於豁免或非豁免代爲沖銷商品,都可能使帳戶內所需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增加,並導致風險指標值下降。交易人從事夜盤交易時,應瞭解期貨商風險控管措施,並繳存充裕之保證金以承受市場價格之波動風險,避免因未及時補足保證金,遭致期貨商依約執行代爲沖銷作業而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