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頭市場》因應疫情 櫃買放寬IPO規範

現行上櫃申請案之獲利條件,包括「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稅前淨利佔股本(外國發行人爲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金額)之比率平均達3%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獲利能力較前一個會計年度爲佳者」之規定,有鑑於109年初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發行公司營運獲利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櫃買中心已就申請上櫃案採行相關因應措施。

櫃買中心表示,針對申請上櫃案,包括109年底前已簽訂上櫃契約但尚未掛牌者,得申請延長其股票掛牌時限(即最遲於櫃買中心函知上櫃契約日起6個月內掛牌,延長爲9個月內掛牌),以及對於109年起申請上櫃案,除衡酌新冠肺炎對發行公司獲利影響予以綜合考量外,上櫃審查重點將着重於發行公司未來營運之穩定度及成長性,並將適度彈性調整110年度申請上櫃案獲利能力之認定規範,以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對發行公司準備申請上櫃規劃時程之影響。

就110年度申請上櫃案而言,倘其109年度營運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並經推薦證券商出具合理性之評估意見後,即得豁免109年會計年度獲利能力須較108年會計年度爲佳的條件限制,如此一來109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但仍具有一定獲利能力之發行公司,即可避免疫情影響並如期於110年度申請上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