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股》欣同林宏信5大主張 重振大同百年雄風(2-1)

新大同和欣同今宣佈,公司已於昨(7月8日)下午,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規定,向經濟部遞件,申請準由新大同、欣同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讓外部股東進入股東會推動變革,擺脫虧損,重振百年企業往日雄風。欣同代表人林宏信今天也發出聲明書,希望經濟部儘速同意3%股東重新召開臨時股東會,確保股東權利。欣同提出的《五大主張》包括:一、董事會的運作,透明公開。二、聚焦本業,檢討轉投資續效。三、絕對反對將中山北路廠房土地開發爲商業用途。四、提升員工士氣,增加員工收入。五、分派現金股利予股東。

一、董事會的運作透明、公開:在法令許可情況下,揭露每次董事會的討論內容,讓外界知道董事會到底是怎麼想的,這樣的決策有無檢討、改進,不要像外界所認知過去大同(2371)公司董事會幾乎是一言堂,除了五位董事反對延期改選董事案獲得報導外,外界根本不知道董事會的討論過程、內容,這會影響投資人的判斷。

二、組織變革,有效管理:1.大同公司轉投資公司太多,大部分是同一批人掛名董事,這在管理上很容易會產生弊病,所以會建議將同性質的轉投資公司(特別是投資性質)合併,這是爲了有效管理,祗會影響到同一批人不能再掛名董事、監察人,而不會影響到基層員工的工作權益。2.聚焦本業,檢討轉投資績效:大同曾是臺灣工業的驕傲,本業小賺小虧,不是造成大同連年虧損的原因,這部分要在既有的基礎上鼓勵創新,創造獲利;所以,不會因爲董事會有所更替而影響到員工及工作權益,反而會因爲改革出現獲利讓員工能領紅利增加收入。其次,綠能發展是政策,也是永續發展創造長期收益事業,應該支持;但反對的是在生態環境爭議、請照程序未明朗前,以此爲由提出增資並稀釋股東權益,而做無效益的資本浪費。更何況,綠能事業設置同陽能源志光能源、尚新能源耀陽能源、挺新能源、智源能源等多家公司,這1、2年反覆增、減資的情形,子公司多重性,就會增加支出,更容易產生管理上的風險,甚至可從員工中拔擢,不宜近親繁殖,一昧任用同一批人。公司現在委派主事者又曾因內線交易與林蔚山先生被判決要賠償1億9千多萬元(雖然他們上訴甫由最高法院發回,尚未判決確定),華映、綠能等轉投資的慘劇不能再發生。最後,尚志資產是大同集團的金雞母,108年貢獻母公司超過80億元的現金股利;土地資產有效開發是推升大同公司受益的最大動力及來源,公司派過去一直以來也在出賣、開發土地、不動產,107年就賣了土城臺北市土地,價金合計超過100億元。所以,不動產、土地開發是現在進行式,不是有建築開發背景的股東進入董事會,纔會開發、處分土地、不動產,做的是同樣的事,爲什麼會被曲解爲外部股東進來,就會只開發土地,其他部門分拆放棄掉,員工權益不保?這都是不合乎邏輯的不實謠言,不要再這樣誤導員工及社會大衆了。尚志資產現在並非由建築開發專業人士領導,效益無法充分發揮,甚至大同莊園建案被告交屋延宕,數十戶以上住戶提告,尚志資產被法院判決要賠付違約金利息及退還款超過6656萬元以上,縱使判決尚未確定,但尚志資產董事長(原兼任總經理)坐領高薪,據說近9年從尚志資產領走至少1億4千萬元,其中5800萬元爲員工紅利,卻讓尚志資產賠償鉅款,承購戶居不安寧,既對不起股東,更對不起社會,所以,由具不動產開發專長的董事來主導尚志資產年度性計劃性的資產處分,有何不可?這也不是祗對土地有興趣,而是增加收益、回饋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