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車癡漢真實上演!色男趁人潮壅擠 對少女摸胸襲臀下場慘
色男趁列車車廂內人潮壅擠,竟對少女摸胸還襲臀,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在今(2024)年2月某日,搭乘臺鐵區間車列車時,趁着當時是下班人潮壅擠,竟在車廂內對1名少女起色心,趁對方毫無防備不及抗拒之際,伸手觸摸她的胸部及臀部,以此方式予以性騷擾得逞,女子不甘受辱憤而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檢方起訴阿國,依成年人故意對未滿18歲之少女犯性騷擾犯行,請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而被害少女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但阿國在警詢及檢方偵查時都供稱,他不知道對方是誰?因此無從認定,阿國是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
檢方起訴使用之法條,對於阿國防禦權行使,產生不利影響,法院予以更正論罪,阿國所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法官考量,阿國對於犯行都坦承不諱。法官認,阿國趁少女不及抗拒之際,徒手觸摸臀部得手,屬偷襲性、短暫性、有性暗示的不當觸摸行爲,在少女尚未表達性自主意願時即已結束,應屬性騷擾行爲。
法官認爲,阿國僅爲逞一己私慾,不顧少女之意願,恣意觸摸胸部及臀部,以此方式性騷擾,不尊重他人身體性自主權,而且阿國的行爲,對於少女身心造成相當程度傷害,阿國所爲實屬可鄙。
法官審酌,阿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斟酌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無前科之素行等。日前依法簡易判決,阿國犯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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