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媒:歐中投資協定 外國NGO「意外中槍」

德國認爲,「歐中投資協定」中的規定,將對歐洲NGO在中國大陸營運造成極大影響。(圖/新華社)

德國之聲中文網2日報導,「歐中投資協定」文本中,規定非政府組織(NGO)在中國的高級主管應由中國公民擔任,這一限制一旦成爲現實,將對歐洲NGO在中國的營運造成極大影響。

報導說,歐盟委員會3月中旬公佈的200多頁「歐中投資協定」附件文本中,其中與貿易問題沒有直接關係的附件2第9條允許中國政府拒絕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向「非營利組織」注資、拒絕境外「非營利組織」在中國境內開設分支機構

不具名的德國某政治基金會代表說,「在一份投資協議的文本中居然出現限制非政府組織的條款,這太不尋常了」。

不過,在他看來,即使歐洲議會最後批准「歐中投資協定」、該條款同步生效,基金會在中國境內的運作也不會受到太多實質性影響,因爲中國當局於2017年制定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已收緊了基金會的活動空間

據該法第18條,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條則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在中國的代表處時,也必須明確中方的「業務主管單位」。

另據第16條,即使沒有開設駐中代表處的NGO在中國境內展開臨時活動,也必須與「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

這名代表說,「歐中投資協定」有關外國NGO的條款,「不過是對4年前生效的境外NGO法再次確認而已。那部法律對外國NGO的限制已經非常嚴格了」。

不過,「歐中投資協定」附件文本中,也有境外NGO法所沒有的限制措施。附件2第9條的後半部分規定,已被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非營利機構,其負責人應當爲中國公民。

德國之聲引述一名德國基金會的代表說,這一限制一旦成爲現實,將對歐洲NGO在中國的營運結構產生很大影響;而且根據中國法規,註冊爲NGO的不僅僅是各類基金會,就連歐盟駐華商會、德國駐華商會也定義爲NGO。

但這名代表分析,由於附件文本「很巧妙地」提到「中方保留下列權力」,這意味着中方不一定會如此做,「因此,在華運營的外國NGO始終就會擔心中國當局是否會隨時收緊限制」。

雖然如此,這名代表強調,該條款最後是否會隨「歐中投資協定」生效,仍是未知數。

他透露,歐盟委員會一名曾參與協議談判官員就對文本中出現了限制非營利組織的內容「感到吃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