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男性騷擾女子挨告 竟賄賂承辦員警結果慘了

新北市一名38歲許姓男子,因涉嫌強制猥褻及性騷擾,遭當事人提告,竟涉嫌賄賂公務員以干預案件處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38歲許姓男子,因涉嫌強制猥褻及性騷擾,遭當事人提告,竟涉嫌賄賂公務員以干預案件處理,遭判有期徒刑8個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6場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根據法院調查,許男於民國110年4月21日下午5時,在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182巷旁,涉嫌對黃姓女子進行強制猥褻及性騷擾。黃女報案後,案件由淡水分局偵查隊陳姓員警負責調查。然而,許男試圖以賄賂手段干預調查。

110年5月7日下午10時,許男邀約陳宥邑至淡水區某超商,由陳姓員警的兄長與許男會面。許男在會面中詢問是否能私下處理案件,陳姓員警表示需要「看每個人的社經地位」,隨後暗示接受賄賂。起初,許男承諾支付10萬元,後來增至50萬元。當天晚間,許男提領5筆2萬元現金,共計10萬元,交付給陳姓員警。

但陳姓員警在收受該筆款項後,還要求額外60萬元(包含已支付的10萬元),「後面我會幫你,後面就完全沒這個事了」、「我會先幫你處理掉」等語。最終,雙方約定於110年5月15日下午7時,在臺南市議會對面收取剩餘的50萬元現金。

事後,許男擔心被持續剝削,任人宰割之肥羊,於5月8日上午向議員反映自己遭陳姓員警勒索。淡水分局隨即介入調查,才揭露了賄賂案件的全貌。

法院審酌,許男明知其涉嫌強制猥褻及性騷擾案件,竟爲避免遭檢警機關偵辦,即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爲行求賄賂,危害公務員之廉潔,所爲實有不該,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及6場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