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厚之/監委侵害人權無法管 國家人權委員會有何用?

單厚之/資深媒體

第五屆監委張武修高涌誠就「器官捐贈案」約詢臺北市長柯文哲,結果卻發生泄密案,訪談的錄音文字稿外泄,訪談的11部影片也被髮布在Youtube上面。監察院院會8日決議機密案將全案函送檢調偵辦。

媒體報導,張武修、高涌誠是首次遭函辦的卸任、現任監委,但高涌誠澄清自己只是證人身份。監院昨天的新聞稿也表示,因爲監院並無司法調查權,只能針對泄密事實移由檢察機關調查,而非針對特定人。

▲第六屆監察院監察委員本就已在爭議聲就任,如今再傳出泄密案疑雲,更是重挫監察院聲譽。(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的「機密」遮羞布?

根據《監察法》第13、23條的規定,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糾舉)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泄」。同法第26條也明訂,「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泄」。

監察院在張武修、高涌誠約詢之後,並沒有做成彈劾或糾舉,但約詢柯文哲的內容卻已經被公佈在網路上全民公審,這毫無疑問的是嚴重的違法和侵害人權

此案雖然發生在張博雅擔任院長任內,但監院直到日前才做成移送的決定,而且還用機密案移送。讓人難以理解的是,此案並無涉國防、外交、兩岸的機密,何以監院自己可以泄別人的密,泄密的醜事卻要被當成「機密」辦理?

▲即便該案並不是在陳菊任上發生,但身爲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的陳菊必將連帶受到輿論質疑。(圖/記者李毓康攝)

難道柯文哲的機密、人權不值錢,監委、卸任監委的機密、人權就高人一等?

高涌誠不僅僅是一般的監委,還是人權委員會的副主委。《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中明訂,人權委員會「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案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

但如今遇到自己的副主委涉及侵害人權,監察院查都不查就兩手一攤,以「沒有司法調查權」爲由,把整個案子稀裡糊塗的全部丟給檢調,連誰是嫌疑人、誰是證人都不搞清楚,把《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當作具文。這樣的監院,還好意思要立法院爲他們特別立法,讓人權委員會進一步擴權?

高涌誠不是一般的監委,早在2018年高涌誠、蔡崇義因「曲棍球案」約詢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時,高涌誠就曾直接對陳隆翔說「你不幫我想怎麼解決方法,就是你要逼我們彈劾你,彈劾了以後才能夠去聲請再審」。

最終,監察院在108年5月通過了高涌誠、蔡崇義所提對陳隆翔的彈劾案,直到今年6月司法院職務法院以無重大違失判「不受懲戒」,陳隆翔才把這段譯文貼在檢察官論壇。

以高涌誠過去的紀錄跟作風,監院把這個案子移送檢調,哪一個檢察官敢辦他?誰都說不準,自己會不會是下一個陳隆翔。

緩解爭議 唯有依法停權一途

《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中明訂,「監察委員對於因執行職務而知悉之秘密不得泄漏」、「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態度應合宜,並切實注意維護被調查對象應有之尊嚴」。但監院顯然並不認爲高涌誠有違反規範或失職,所以並不是依照《自律規範》的規定,把「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而是把案子整包丟給檢調。

但《自律規範》中也明訂,「監察委員涉及刑事犯罪,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行使職權本院聲譽者,得由本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報院會決議,停止其職務,並呈報總統。」

▲監委高涌誠。(圖/記者袁茵攝)

監院即便不確定高涌誠是否犯法,但高涌誠涉案、足以影響其行使職權、影響監院聲譽,已經殆無疑義。這樣一個涉及泄密的監委,如何能夠繼續行使職務,將來又有哪個公務員敢接受他的約詢?

監院既不敢辦高涌誠、也不敢替高涌誠的清白背書,讓高涌誠依法停權、靜待司法還他一個公道,是最基本道德標準,唯一能杜悠悠之口的方法。如果連監委傷害人權監察院都管不了,還有什麼臉去管別人,還有什麼資格高唱捍衛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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