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逢甲學生至墾丁害2人溺斃 導遊有注意義務…法院判賠千萬
▲逢甲大學學生班遊,在墾丁南灣遇溺水意外。(資料照/東森新聞)
逢甲大學光電系30名學生2014年舉辦班級旅遊,至墾丁南灣戲水,當時風浪正大,一名涂姓學生溺斃,另一名蕭姓學生失蹤後被搜救人員尋獲其遺體。法官日前認定羅姓導遊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過失,判導遊與旅行社應連帶賠償塗家500餘萬元、蕭家485餘萬元。
逢甲大學光電系學生2014年至墾丁南灣戲水,由於當時風浪不穩,海象浪高1至2公尺,墾管處在岸上插警示紅旗,學生當時無視紅旗及救生人員警告,下海戲水才被大浪捲走。多數學生被救生員及水上摩托車搜救人員救起,但5名學生遭捲走,其中王姓、江姓和謝姓學生在岸邊約50公尺處及時被救生人員救起,涂姓學生被救起時已失去生命跡象,失蹤的蕭姓男學生隔日被尋獲遺體。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羅姓導遊遭高雄高分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個月,易科罰金15萬元。屏東地院合議庭去年原認定學生當時自行更改行程,羅姓導遊曾告知戲水危險,但學生卻無視紅旗及救生人員警告仍下水,連擁有公權力的海岸巡邏員規勸都不聽,羅姓導遊並無相關強制力,僅盡戲水安全的告知責任,因此認定羅姓導遊無業務過失責任,判無罪。
但塗家、蕭家學生雙親認爲,羅姓導遊受旅行社指示,有保護和監督學生安全的義務,於颱風來襲前,導遊不但未經判斷是否適宜、沒有禁止學生至海邊,還脫離監督範圍,因此旅行社和導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新竹地院傳喚學生和相關人證,認定羅姓導遊僅以同學表決通過爲由,帶團至墾丁南灣遊覽,導致學生兩死,確實違反管理人注意義務過失,而旅行社應就導遊不法侵害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認定原告主張有理,判羅姓導遊和導遊應連帶賠償塗家500餘萬元、蕭家485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