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炒股案!臺商鄭文逸躲發監聲請提審 事後又向法院撤回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臺商鄭文逸在2016年間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不法所得高達12億5717萬多元,臺灣高等法院將他判刑13年6月,且境管及電子腳鐐監控,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臺北地檢署19日指揮調查局拘提鄭男及判刑9年10月的金主林振興2人到案,發監執行。鄭男與鄒興華、林振興均不服聲請提審,而鄭男撤回,臺北地院認爲鄒及林無理由,裁定駁回。

判決指出,鄭文逸因觀察股票上市之大同公司股價長期低靡不振,受到市場嚴重低估,而認爲該公司股票是值得投資的標的,且其有意於該公司2017年董事會改選時,爭取董監事席位,以監督、介入該公司經營。

鄭男爲了炒作大同公司股價以牟利,與秘書張湘羚、友人鄒興華與股市投資人林振興,在2016至2017年間由鄭文逸利用其本身、親友與張湘羚之證券帳戶,鄒興華、林振興等人利用其等所掌控的證券帳戶,用境外證券帳戶共同下單買賣大同公司股票。

鄭文逸爲再增加爭取大同公司董、監事席次之機會,又在2016年及2017年間,投資設立欣同投資顧問公司、新大同公司,並以該等公司所有之證券帳戶,委由張湘羚下單買進大同公司股票。

鄭文逸等人鎖定在公開市場上流通買賣之大同公司股票,使得該檔股票於市場上流通量減少,以利炒作,再利用各自掌控之證券帳戶,以連續相對成交之方式,以及在盤中密接時間內,連續以高於或等於當時揭示委賣價之高價委託買進,違法炒作大同公司股票。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將鄭文逸依高買低賣證券罪判刑13年6月,張湘羚判刑3年8月,鄒興華判刑4年8月,林振興判刑9年10月,張莒華判刑4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