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未出售華廈大樓遭告 郭臺強妻、莊婉均要賠10.9億元

郭臺強妻子羅玉珍遭法院判決須給付欣裕臺6億7812萬0778元(本報資料照片)

遭黨產會認定爲國民黨附隨組織的欣裕臺公司,不滿將將旗下中影公司股權賣給郭臺強妻子羅玉珍及莊婉均,但欣裕臺不滿對方未出售華夏大樓分配利潤,提告求償24億多元,歷審敗訴,但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逆轉,改判羅玉珍給付6億7812萬0778元,莊婉均連帶給付4億1562萬2413元,可上訴。

欣裕臺提告主張,2006年4月27日與羅女及莊女簽約,約定2人以每股65元向其買受中影公司48364434股、總價31億多元,但契約內容約定須在3年內,中影要出售名下資產,欣裕臺可以分享利潤,但2人以不正當方法阻止致華夏大樓無法出售。

臺北地院、高院都駁回欣裕臺的請求,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仍認定,無法證明羅玉珍及莊婉均經欣裕臺催告後仍拒絕履行契約,華夏大樓未出售2人不須負賠償責任,判決欣裕臺敗訴、羅及莊女免賠償。

但高院更二審參酌華夏大樓在2009年4月27日之價值爲26億0246萬4847元,羅玉珍2人未履行約定之義務,致欣裕臺受損害10億9374萬3191元,依羅玉珍、莊婉均之出資比各爲62%、38%計算,羅、莊須各賠6億7812萬0778元、4億1562萬2413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