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擬規定 中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外傳

大陸科技部22日發佈《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實施細則》擬規定,不得向境外提供大陸人類遺傳資源。(新華社)

大陸科技部22日發佈《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下稱《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實施細則》擬規定,不得向境外提供大陸人類遺傳資源(即含有基因等遺傳物質的器官、組織、細胞等)。

根據《實施細則》,人類遺傳資源包括「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和「人類遺傳資源資訊」。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是指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等遺傳物質的器官、組織、細胞等遺傳元素;人類遺傳資源資訊是指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產生的人類基因、基因組數據等資訊。

《實施細則》擬規定,不得向境外提供大陸人類遺傳資源,若要採集、收藏、利用對外提供大陸人類遺傳資源,應尊重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的隱私權,事先取得知情同意,確保提供者健康並保護其合法權益,並應當遵守科研活動的相關要求及技術規範。

而這些採集、收藏及利用,「必須由大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企業展開」。境外組織、個人持有或者間接持有機構,則不得在大陸境內採集、收藏大陸人類遺傳資源,也不得向境外提供大陸人類遺傳資源。

據瞭解,1998年,作爲大陸保護人類遺傳資源的開端,大陸科技部、衛生部聯合制定《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但一直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來實踐。2019年,大陸國務院頒佈現行《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替代《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提高法律規範的位階與效力。

2020年,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生物安全法》,並將其作爲生物安全領域的基本法,並於2021年正式實施,首次確立大陸對人類遺傳資源享有主導權。至此,大陸保護人類遺傳資源的法律規範框架建成,但仍需更多的執行辦法對前述法規予以細化,因此22日頒佈《徵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