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1公司高層主管離婚未上報公司遭解僱 網怒批:管太寬

大陸上海一公司高層主管,因離婚未主動上報公司遭解僱,照片人物非新聞當事者。示意圖/ingimage

中國大陸上海一間公司高層主管早前突然被公司解僱,而理由竟是他離婚未向公司主動報備,引發爭議。事主表示無法理解,雙方各執一詞,訴至法院。最終,法院裁決公司解除合約是違法,應支付賠償金。

2017年2月6日,事主小杜進入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工作,幾年後,雙方續簽了有效期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的合約,小杜升任爲首席運營官辦公室高級管理人員,並簽名確認了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及道德規範、保密義務、利益衝突排解協議。協議中約定員工需主動避免人情案,如工作涉及項目或事項相關責任人、供應商等利益主體與其存在特殊關係(如親屬關係、投資關係等)時,需立即主動報備。

同時,《獎懲管理辦法》規定,新進、崗位異動、婚姻關係變動等導致親屬關係變更,而未及時主動申報或虛報親屬關係者,視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或紀律,可予以過失性解除勞動關係。小杜入職時申報爲已婚,但公司於2021年1月通過中國大陸裁判文書網發現他已於2017年12月離婚。因此,2021年1月20日,公司向小杜出具合同解除/終止通知函。

2月3日,小杜向大陸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約的賠償金、2020年年終獎、2019年11月的工資差額以及2021年1月的銷售獎金。仲裁裁決公司需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00804元(約新臺幣43.5萬元),以及2019年11月的工資差額人民幣3540.23元(約新臺幣1.5萬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審理認爲,小杜雖簽署了道德規範、保密義務和利益衝突排解協議,但他的婚姻關係變化爲離婚,即可能與他存在特殊關係的利益主體不是增加而是減少,他離婚的狀態不會與其任職產生相關利益衝突。因此,公司以小杜未申報其婚姻變動情況爲由與其解約,顯屬不當。經審理,一審判決公司需支付小杜賠償金及工資差額。公司不服,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公司雖要求小杜立即主動報備親屬關係、投資關係的變化,但小杜爲離婚,客觀上並未增加小杜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時的法律風險和道德風險。而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情況變化會加重公司的經營風險或合約義務。因此,公司的解除行爲違法,應當支付小杜賠償金。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法院二審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聞一出,引起許多網友關注,「婚姻屬於個人隱私」、「這公司管的太寬了吧」、「公司想開除一個人,真的是什麼理由都會找」、「你說搞婚外情開除,我同意,離婚礙着誰了?」、「很多這種公司的,不過多數沒曝光,投訴也沒什麼用」、「不是,怎麼了,結婚是公司辦的婚禮買的房?」、「這公司估計快倒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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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