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1070萬被挪用 大陸郵儲銀行拒賠是用這理由

存款1070萬被挪用大陸郵儲銀行拒賠指系當事人沒常查詢。(示意圖非當事銀行/新華社資料照)

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着的人?大陸上游新聞17日報導,一家人243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1070萬元)的積蓄被大陸郵政儲蓄銀行南京江寧支行(郵儲江寧支行)前行長挪用,後該行長因犯挪用資金罪獲刑。受害人李先生一家要求銀行賠償,卻被銀行拒絕。李先生一審勝訴後,南京中院在二審時作出了發回更審的裁定。

上游新聞報導,「已經在南京江寧法院開庭前調解會議幾次了,但銀行以我們存錢後沒有經常查詢爲由,認爲我們應該承擔責任。」李先生16日表示。據多分調解筆錄顯示,郵儲江寧支行答辯稱,儲戶在處理自身存款過程中,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過錯,因此應自行擔責。

李先生表示,2008年,爲幫時任江寧郵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長(後改爲郵儲江寧支行)時X寧完成儲蓄任務,李先生一家分別使用3個身分證在其銀行存入了135萬元。在之後的10年時間裡,爲了幫時某完成儲蓄任務,135萬元儲蓄款每年會連同當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郵儲江寧支行。

據李先生提供的存摺資訊顯示,2008年1月6日開戶後,3本存摺共計存入135萬元,之後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間,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資訊。到2018年12月,3本存摺餘額共計243萬多元。而當家裡要用錢時,才發現錢領不出來了。報警後發現,除第一筆存款資訊是真實的外,存摺上其他存取記錄都是假的。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顯示,經審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間,時某在郵儲江寧支行工作期間,製作假的存摺交易流水,先後多次挪用客戶李某、陳某、胡某存款共計24 3萬0109元。因犯挪用資金罪,時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243萬0109元。

上游新聞報導,針對時某挪用公款一案,郵儲江寧支行時任負責人曾迴應稱,作爲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認爲法院對時某的定罪不準,已申請檢察機關抗訴。不過16日覈實瞭解,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刑事官司判了,但錢還是要不回來。於是李先生一家將郵儲江寧支行告上法庭。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顯示,法院審理後認爲,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陳某等將存款交付給時某,由時某開設郵政儲蓄存摺帳戶,並由時某寧辦理款項存取,存摺均加蓋有「南京江寧岔路口郵政儲蓄」的印章,時某原系岔路口分局局長,李某、陳某等有理由相信時某系履行職務行爲,其與郵儲江寧支行構成儲蓄存款契約關係。爲此,法院作出郵儲江寧支行返還儲戶存款的判決。

因不服判決,郵儲江寧支行提出上訴。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之後,江寧區法院召開了幾次庭前會議、調解和開庭,郵儲江寧支行認爲一審判決有誤,不願意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一直拖到現在。」李先生說。從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該案重審經歷了6次庭前會議、調解和合議庭開庭。

上游新聞記者獲取的相關筆錄資訊顯示,郵儲江寧支行認爲應當由原告以及時某承擔損失。因爲原告在處理自身存款中,也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此外,郵儲江寧支行還認爲,陳某、李某等人與時某寧是通過中間人介紹,因此中間人應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