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把好“入口關” 深交所修訂主板、創業板上市門檻 丨新“國九條”速讀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李域 深圳報道深交所調整主板和創業板上市門檻,從源頭上提高上市企業質量。

近日,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深交所制定修訂了相關配套業務規則。

4月12日,深交所就6項業務規則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包括:《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覈規則》《上市審覈委員會和併購重組審覈委員會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8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

上市條件和板塊定位是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支持企業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深交所相關人士表示,在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過程中,深交所修訂了《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設置多元上市標準,優化發行條件,增強板塊覆蓋面,爲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發揮了積極作用。

深市主板突出行業代表性、科技元素

目前主板、創業板的上市條件存在不適應性,主要是財務指標偏低,部分申報企業利潤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偏弱,上市後業績容易出現較大波動;其他相關指標綜合性不足,引導企業申報合適板塊的作用還不夠充分等。

深交所修訂相關規則,完善上市條件和板塊定位要求,增強其適應性和引導功能。

具體來看,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適度提高主板第一、二套上市標準的淨利潤、現金流、收入等指標,主要是將第一套上市標準的最近三年累計淨利潤指標由1.5億元提高至2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指標由6000萬元提高至1億元,最近三年累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指標由1億元提升至2億元,最近三年累計營業收入指標由10億元提升至15億元。

將第二套上市標準的現金流指標由1.5億元提高至2.5億元,進一步突出主板大盤藍籌定位,提升上市公司穩定回報投資者的能力;適度提高主板第三套上市標準的預計市值、收入等指標,將第三套指標的預計市值由80億元提高至10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由8億元提高至10億元,強化行業代表性,爲市場提供更加優質多元的投資標的。

業內人士認爲,本次規則修訂突出了鮮明的主板特色,爲發行人、保薦人進行板塊定位評估、判斷提供了明確指導。主板定位要考慮行業地位、經營規模、核心技術工藝、行業趨勢、經營穩定和轉型升級,這些維度,導向性很強,體現了兩個思路。

一是突出行業代表性,要求圍繞“主營業務所屬行業內發行人是否具有較高地位,經營規模在同行業排名是否靠前”進行審慎評估,就是要引導各行各業中具有充分代表性、藍籌特徵明顯的企業到主板上市,讓主板更好發揮服務十分成熟的優質企業。

二是增加科技元素,科技創新引領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在主板定位中增加科技元素,關注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和工藝是否相對成熟、符合行業趨勢、能夠促進穩定經營和轉型升級。

因此,主板定位評估維度,不僅關注企業當前經營狀態是否穩定,還關注企業核心技術工藝對未來經營業績的支撐,順應了傳統行業正在通過技術創業實現轉型升級的發展趨勢。

創業板強化抗風險能力和成長性要求

主板和創業板上市標準也將適度提高。

新修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顯示,適度提高創業板第一套上市標準的淨利潤指標,將最近兩年淨利潤指標由5000萬元提高至1億元,並新增最近一年淨利潤不低於6000萬元的要求,突出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適度提高創業板第二套上市標準的預計市值、收入等指標,將預計市值由10億元提高至15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由1億元提高至4億元,支持規模、行業及發展階段適應創業板定位要求的企業上市。

實際上,上市財務指標是企業發行上市的關鍵條件,是衡量上市企業質量的重要指標。

創業板試點註冊制之初設置了多元化的上市財務指標,在《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三套標準:一是“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爲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三是“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

從前期實踐看,一方面,目前創業板上市財務指標是偏低的,引導擬上市企業分流到合適板塊的作用發揮得不充分,部分“踩線”達標的擬上市企業持續經營能力、抗風險能力並沒有達到上市公司的要求就來“闖關”,大量申報企業主動撤回、創業板審覈整體淘汰率進而超過40%,與偏低的上市財務指標存在較大關聯;另一方面,近年來,實際過會進而上市企業的財務指標,事實上已普遍高於前述標準,有不少市場人士認爲,提高上市指標水到渠成。

在充分參考近年來創業板新上市企業和在審企業情況,深交所適度提高部分創業板財務指標,豐富綜合性指標,有助於讓不同發展階段、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在合適的板塊上市。

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採訪的行業專業人士認爲,創業板需要着力服務於優質的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現行上市條件中的財務標準下,一些利潤規模小的擬上市企業缺乏必要的抗風險能力和發展潛力,未來成長的基礎因此並不牢固。

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條件依然沿用了原有的三套標準體系,第一套標準適度提高了盈利門檻,突出公司的抗風險能力;第二套標準對預計市值以及收入規模指標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有潛力的“優創新、高成長”企業直接融資質效。從嚴把發行上市准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現實需要看,適度提高在創業板上市的財務指標,有助於提升創業板市場的穩定性,保護投資者權益。對於創業板擬上市公司而言,能否準確選擇符合自身特點的上市標準,是決定其能否成功上市的關鍵因素之一。

記者瞭解到,爲落實證監會相關政策文件,強調創業板的成長性要求,目前深交所正同步修訂《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從適應新質生產力發展要求出發,進一步明確創業板“三創”“四新”的具體表現形式,並適當提高反映創新企業成長性的相關指標。同時,爲進一步壓嚴投行“看門人”責任,引導保薦機構把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功能性要求放在首要位置,新修訂的規則也將對保薦機構提出更高要求。保薦機構應當嚴格落實“申報即擔責”要求,對項目是否符合創業板“三創”“四新”定位,是否適應新質生產力發展要求加強甄別;在從實質重於形式的角度逐條覈查相關事項並發表明確意見後,再提交申報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