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宏覺寺保護看“大”與“小”的辯證

解讀案例:見證民族團結的古剎宏覺寺被佔用損毀,青海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推動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解讀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檢察公益訴訟研究基地執行主任、教授劉藝

法律監督是“致廣大而盡精微”的事業。一方面,檢察機關應從“國之大者”的格局,從“大處”出發,勇於擔當法律監督的責任;另一方面,“天下難事必作於易,天下大事必作於細”。檢察機關在對待實際問題上要善於作爲,踏實耐心從細節做起,靈活運用各種手段,將法律監督的效果落在“實處”。青海省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推動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案從“大”和“小”兩個方面完美詮釋了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上的擔當和作爲。

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彰顯檢察監督宏大格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構築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是習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內容。宏覺寺不僅具有深厚的宗教文化內涵,更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形成的歷史見證。新中國成立之後,十世班禪從宏覺寺出發進京參加《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的簽訂儀式,返回青海後又在宏覺寺停留數月爲進藏做各種準備。宏覺寺因此成爲和平解放西藏的歷史見證。然而,在多種原因的綜合作用下,這座千年古剎長期未能得到妥善保護,形成難以化解的文物保護困局。2020年至2023年,在檢察機關的持續推動下,宏覺寺終於得到全面保護和有效利用。此後,經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批准掛牌成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體驗館”。

二、破解宗教文物保護難題、凸顯檢察公益訴訟巨大潛能。西寧市某印刷廠在1967年遷入宏覺寺,客觀上保存了該寺的主體建築和整體格局。宏覺寺產權幾經變更,1998年交由青海省佛教協會所有。在檢察機關介入前,佛教協會及相關行政機關數次與印刷廠溝通未果。按照“誰使用誰修繕”原則本應承擔修繕義務的印刷廠因經營狀況不佳並不具備修繕能力。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1條規定,若由政府修繕,則需要印刷廠將設備等全面騰空。爲監督行政機關履職、緩解企業負擔,西寧市城中區檢察院啓動行政公益訴訟訴前聽證程序,於2021年1月13日組織召開聽證會,激發各方的能動性、讓企業吃上了定心丸,客觀上推動解決了宏覺寺保護難題。

三、合力瞄準案件關鍵點,有效提升法律監督質效。宏覺寺是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所屬地爲西寧市,文物管理職責一直由所屬地的基層文物管理部門負責。基層政府保護文物的最大難題在於經費。2020年6月,城中區檢察院在“文物保護專項行動”中發現了宏覺寺案件線索。在青海省,文物保護仍然屬於檢察公益訴訟的“等外”辦案領域,需要青海省檢察院批准後才能辦理。立案後,城中區檢察院在聽證會上向基層文物管理部門宣告送達訴前檢察建議。2021年3月2日,行政機關對檢察建議進行書面回覆,說明正在向省、市文物局申請保護性修復資金。青海省檢察院督促城中區檢察院開展第三次“回頭看”時,瞭解到文物修繕的資金需要逐級審批,流程較慢,尚未對宏覺寺文物主體進行修繕。城中區檢察院積極會同基層文物保護部門主動向區政府報告情況,推動政府撥付79.8萬餘元資金用於修繕文物主體前香廳。通觀全案辦理過程,在上級機關還未撥付經費的情況下,因區文物管理部門和基層檢察院的推動,由基層政府承擔了首期修復資金,客觀上加快了文物修復進程,提高了文物保護質效。

四、綜合運用監督手段、爲文物保護公益訴訟工作探索經驗。實踐中,檢察機關通常運用刑事手段保護文物,2023年2月,最高檢、國家文物局等7部門聯合印發《打擊防範文物犯罪專項工作方案(2023—2025年)》。最高檢與最高法、公安部、國家文物局共同制定出臺《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並同步發佈依法懲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雖然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尚未成爲檢察公益訴訟的法定領域,但自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後,檢察機關就開始辦理紅色文化遺產類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近年來,最高檢與國家文物局等部門還多次發佈文物與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目前,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正在審議過程中。以本案爲代表的文物保護類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可爲文物保護法中的檢察公益訴訟條款設置提供實踐探索印證。

法律監督是小中見大、大中見小的辯證活動。檢察機關不僅要從“大處”勇承擔,成爲文物保護的重要力量與中華民族共同體文化的堅定維護者;更要從“小處”善作爲,使法律監督成爲文物保護格局中的重要支點。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