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7天連假 桃園勞動局提醒休假日出勤工資加倍

桃園市勞動局提醒,9至12日是國定假日,應依法給薪給假。(蔡依珍攝)

春節7天連假最後一個上班日,桃園市勞動局提醒,9至12日是國定假日,應依法給薪給假,若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8和10日屬休息日要出勤加給,9和12至14日是休假日要出勤加倍發給工資,呼籲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

桃園市勞動局指出,今年2/9(農曆除夕)、2/10-2/12(初一至初三)爲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定假日,該等假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僱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舉例而言:113年春節連假出勤,如事業單位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出勤各日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2/8及2/10):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二、國定假日(2/9、2/12-2/14):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三、例假(2/11):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局呼籲,爲因應113年春節連續假期所爲之上班日調整,若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週一至週五爲工作日、週六爲休息日、週日爲例假的出勤模式,若欲調整成7天春節連假,可依「8周彈性工時」規定,如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將113年2月17日的休息日與2月8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另2月10日(大年初一)與2月11日(大年初二)適逢原本之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爲2月13日及2月14日。

有關113年春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爲免觸法受罰,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