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鐵錘狂擊40次打爆閨蜜頭顱 她抄佛經求輕判法官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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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苗栗李姓女子與唐姓閨密因債務起爭執,她在海邊拿鐵錘重擊對方頭部逾40下致死,她說遭羈押期間體認自己鑄下大錯爲表悔意,希冀死者安息,抄寫佛經共15冊,求法官輕判,歷審不採納做爲量刑考量,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法官認爲,每個人抄寫佛經的原因多端,可能出於打發時間、可能出於使自己精神平靜、可能出於救贖、願死者安息,甚或爲博取同情等不一而足,被告究竟是基於什麼動機與理念,於羈押看守所期間抄寫佛經,除被告自己知道外,他人實無從獲悉。

法官指責李女殘殺被害人後,抄寫佛經,不僅無法挽回被害人的生命與尊嚴,也不足以呈現對死者的真誠歉意,對被害人家屬而言,更毫無撫平心理傷痛之作用,而不具有實質的意義;單純抄寫或不抄寫佛經,或抄寫佛經的數量若干,法官量刑時不予斟酌與考量。

李與唐女是朋友關係,都從事二胎貸款業務,李女在2019年10月2日凌晨,開車到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附近之石蓮園,停放車輛後,與唐女走至海堤人行道上,2人因協商債務發生糾紛,李心生不滿,返回車內拿取鐵錘,朝唐的頭部與顏面部位猛擊約40次以上。

唐女頭部及顏面外傷及骨折,多處挫裂傷並大量出血而當場死亡,李將屍體拖往海岸旁石頭堆上放置,再將沾染血跡的鐵錘、手套扔棄於石蓮園停車場旁的水溝內,以及將沾染血跡的面紙扔棄,駕車前往他處取水,返回現場清洗海堤人行道上血跡後離開現場。

一、二審考量李女犯罪情節與犯罪手段兇殘,惡性非輕,對如何殺害唐女等過程,都以其因服用藥物而失憶等詞,以迴避相關問題,拒絕對案情爲明確交代,難認其已對自身犯行有誠摯的悔悟,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