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一小學涉及微生物超標和私制豆漿,罰款14萬!
今年以來,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重點領域,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集中查辦了一批大要案件,有效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爲,規範了市場秩序,保障了消費者權益,打造了赤峰市場監管執法爲民的“鐵拳”品牌,有效提升了羣衆參與打假維權意識。現將第六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一、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查處翁牛特旗億合公鎮某農資門市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複合肥料案
2024年4月12日,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對翁牛特旗億合公鎮某農資門市經營的某複合肥料進行監督抽查,2024年5月27日收到檢驗報告(報告編號:TXZJ/20240413169),報告顯示該批覆合肥料總養分項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標準要求,判定爲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複合肥料的違法行爲。2024年7月26日,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松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松山區某小學經營有關指標超標食品以及未經許可從事自制飲品銷售案
2024年6月19日,松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疾控部門通報,對某小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驗,其“1號案板”樣本檢出蠟樣芽胞桿菌,“豆漿”“角瓜肉”等留樣食品中檢出蠟樣芽孢桿菌超標。另查實,當事人自2024年4月25日開始,未按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自制飲品(豆漿)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構成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未經許可從事自制飲品銷售的違法行爲。2024年9月11日,松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1413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松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松山區某口腔門診部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2024年1月18日,松山區市場監管局對松山區某口腔門診部使用藥品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問題。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構成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爲。2024年4月10日,松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藥品,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巴林右旗某砂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5月30日,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對巴林右旗某砂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使用的叉車未經檢驗。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爲。2024年7月2日,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參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阿魯科爾沁旗市場監管局查處阿魯科沁旗某蔬菜水果超市銷售農藥殘留超標的食用農產品案
2024年5月29日,阿魯科沁旗市場監管局對某蔬菜水果超市的菠菜進行監督抽檢。2024年7月2日,阿魯科沁旗市場監管局接到內蒙古中普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報告1份,其中菠菜經抽樣檢驗,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檢驗結論爲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銷售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爲。2024年8月26日,阿魯科爾沁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沒款2040元的行政處罰。
六、喀喇沁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喀喇沁旗某鮮肉門市涉嫌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案
2024年3月26日,喀喇沁旗市場監管局對喀喇沁旗某鮮肉門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店在售的牛肉101.5公斤、羊肉48.5公斤均無法提供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經查明,該門市共銷售出牛肉198.5公斤、羊肉26.5公斤,貨值金額共12750元,違法所得135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之規定,構成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違法行爲。2024年4月22日,喀喇沁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罰沒款11350元的行政處罰。
七、紅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紅山區某菸酒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案
2024年8月14日,紅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紅山區菸草專賣局移送的紅山區某菸酒行涉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案。經查,當事人在未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24年6月在各個超市購入貨值共24560元的涉案菸草製品並進行了售賣。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十六條,構成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爲。2024年9月30日,紅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10305元的行政處罰。
八、寧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城縣某鞋廠生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鞋案
2024年8月23日,寧城縣市場監管局對寧城縣某鞋廠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鞋廠有某品牌標識半成品鞋及鞋面、鞋墊、貼標、塑料包裝袋、鞋盒等物品,但未獲得相關產品的商標使用授權。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爲。2024年10月30日,寧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敖漢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敖漢旗新惠某食品屋經營過期食品案
2024年5月15日,敖漢旗市場監管局對敖漢旗新惠某食品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店內貨架上存放着14包“口味鴨肫”,每包淨含量爲15g,有效期至2024年4月15日;23包“切了個腸”,每包淨含量爲14g,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上述2種食品均已超過食品保質期。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構成經營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爲。2024年7月9日,敖漢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巴林左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巴林左旗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案
2024年9月2日,巴林左旗市場監管局根據2024年8月27日收到的舉報線索對巴林左旗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利用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新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問題。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利用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爲。2024年10月22日,巴林左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5064.9元的行政處罰。(來源:赤峰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