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砥柱/【柔道童遭摔腦死】除了教練刑責也要改掉競技團體陋習

近日,臺中發生一起學柔道的7歲孩童遭柔道教練重摔二十多次導致腦死全程還被幼童親屬在旁側錄下來的不幸事件。目前檢警依《刑法》傷害致人於重傷罪移送並聲請羈押教練,法院覈准羈押這名教練,同時各界開始討論此名在場親屬是否違反保證人地位,而涉犯不作爲的傷害罪,目前較一致的看法是,家長同意幼童參加柔道課程不會是一種阻卻違法事由,畢竟腦死這個結果遠遠超出一般人對於幼兒競技教學想像的合理風險。

在這類令人悲憤事件發生的當下,許多民衆期望藉由司法釐清案情,並對加害者施以嚴刑懲處,但不論是職業法官國民法官、陪審團員,或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審判制度,到時候在做出判決時需要面對的困難點,還是在於:如何以有限的客觀證據去推論出,實際上只有神才能知道的主觀意圖

例如,要怎麼由影片證詞中,確信教練在多次故意重摔學童時,已預見到這樣摔下去可能會造成幼童受到重傷?有沒有其他證據能佐證,這名教練長期以來皆採取此種過當的教學方式,甚至也明瞭這種過當的教學方式,足以妨害幼童身心健全或發育?又或者,要怎麼從證據上得知,教練在上課前對於幼童當日或平日的健康狀況有初步瞭解?教練有沒有遵守所屬運動團體規範的安全指導原則?所屬的運動團體有盡力規範教練的安全指導守則嗎?以上這些能幫助做出罪刑判斷的直接與間接證據,都還有賴於檢警及法院,在有限的時間與資源內偕同努力蒐集與拼湊。

有一則日本神戶的近似案例,是一名柔道教練因爲其放在冰箱中的食物被兩名初級柔道學員吃掉了,而以學習柔道之名卻對學員施以過當指導之實,進而導致學員脊柱骨折受到重傷。此名教練被神戶當地法院判處兩年徒刑及三年緩刑。 先不論日本與我國的法律差異,以最有可能適用的我國《刑法》傷害致重傷罪來討論臺中這名柔道教練需要面對的刑度現行的規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設教練是初犯、沒有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且所屬競技團體確實長年存在着吃苦當吃補的文化等等因素,無論是由職業法官或國民法官來裁判,都不會出現一個刑度高於日本近似案例很多的結果。

很多人對這樣的判決結果相當不滿意,認爲這位教練毀了一個7歲孩子的餘生,所判的刑度卻可能只有兩、三年,感嘆司法不彰。然而,我們應該靜下來想想,今天會發生這種悲傷事件,絕對有其長年累積的結構性因素:教練有沒有遵守所屬競技團體的安全指導規範?所屬競技團體是否有盡到教育、協助及監督所屬成員的義務?另外,除了以《刑法》懲戒教練個人外,是否還能借由《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的究責,有效促進所屬競技團體的改善?甚至,能否藉由一併檢討更上層有監督義務的行政機關之行政責任,以有效避免將來類似的不幸再發生呢?這些問題絕對是你我必須共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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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砥柱,因對法制新聞有興趣而進修並通過律師考試,從工程師轉爲執業律師,於電子公司的法務智權部門服務,也曾是公益性質的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