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公平會有條件通過臺臺並 新電信三雄倒數計時
公平會表示,電信產業具有高技術、高資本特性,企業透過結合進行資源整並,雖可改善經營效率及提升競爭力,但在遠傳(4904)與亞太電(3682)合併後,本結合案將使國內寬頻服務市場業者家數進一步減少,而有市場集中度提高、價格上升的疑慮。基於維護市場競爭、保障消費者利益的立場,公平會廣納各界意見。經公平會分析,臺灣大在本結合實施後,透過整合臺灣之星頻譜、網路及人力等資源,可提升頻譜使用效率、涵蓋率及網路品質,也有助於促進5G應用服務發展,射頻設備及核心網路整並亦可減少機房、基站重複建置,落實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具有整體經濟利益。但本結合實施後,業者家數減少、市場集中度提高,而仍存有部分限制競爭的疑慮。此外,臺灣大集團旗下業務經營遍及多項服務,本結合實施後是否產生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增加之市場力量,延伸到其他服務市場的效果,仍有待觀察。
公平會對臺灣大附加負擔如下:
一、資費方案部分:概括承受臺灣之星既有用戶契約,確保用戶得依契約約定之資費、內容與條件使用至114年12月31日;對於臺灣之星4G終身方案之用戶,應持續依合約內容提供服務至4G行動寬頻服務屆期終止;針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65歲以上族羣,提供至少5年優惠資費方案;針對一般用戶提供至少1年優惠資費方案;上述資費方案實施情形,以及資費方案與mo幣合作之實施情形,應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公平會備查。
服務及網路品質提升部分,臺灣大自行承諾提升服務及網路品質、投資軟硬體事項,公平會亦要求須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行動寬頻網路整合與優化等提升網路性能及服務品質之具體實施成果,以及臺灣大符合自行承諾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備查。
至於促進市場競爭部分:公平會要求臺灣大應提供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相同等級之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中止提供批發服務、訂定顯不合理的價格或交易條件;不得無正當理由以差別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提供批發服務;不得以他電信事業,僅得與自身交易爲條件而與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