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裁倍表 營業稅增列「故意」違章加重處分

財政部修正裁倍表,營業稅增列「故意」違章加重處分。財政部。(圖/吳靜君攝)

財政部修正發佈裁倍表,對於針對營業稅各款違章情形,增列「故意」的違章態樣,並且明定其裁罰倍數。

財政部修正發佈《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與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第51條規定部分。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51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人逃漏情形,可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的罰鍰,並可以停其營業。

財政部表示,爲了使違章案件裁罰更爲運定性,經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納稅者保護諮詢會委員、各地區國稅局意見,審酌各違章情形應受責難程度所影響,通盤檢討裁倍表。

首先財政部增列各種「故意」的違章態樣,加重裁罰的倍數,例如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經查屬故意情形裁罰2.5倍。

其次,鑑於部分違章情形尚乏裁罰處分覈定前已經補繳稅款減輕處罰規定,財政部舉例,例如「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署開立電子發票、雲端發票或者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達比率,且少報的銷項稅額在規定比率內,都增列裁罰處分覈定前已經補繳稅款者,裁罰稅款倍數0.25倍減半爲0.12倍。

考慮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漏報股利收入較漏報免稅銷售額造成的逃漏稅情節輕微,就《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的違章,明定期署僅漏報股利收入者,案漏稅額0.25倍但於裁罰處分覈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0.12倍之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裁倍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