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刀威脅、推下樓梯、暖水瓶砸頭……公開宣判!

“向妻子扔暖瓶不應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一男子在庭審中的雷人自辯發生在黑龍江省大慶市。近日,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對這樣一起涉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並給出了最終答案。

原告姜某(女)與被告厲某(男)於1997年登記結婚,婚後生有一女。2024年6月,姜某產生離婚的想法,並從夫妻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出,並於同年10月,起訴離婚。

庭審中,姜某訴稱婚姻前十年,對方頻繁對自己實施家庭暴力,後十年一再忍讓,丈夫的暴力行爲雖有所減少,但仍存有持菜刀威脅,將其推倒從樓梯上滾落等行爲。尤其在2023年3月的一天,還用暖水瓶砸向其頭部。對原告陳述暴力行爲,被告均予認可。但其辯稱,離婚導火線是自己向原告扔了暖瓶,但這並非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再說,雙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礎,目前並未達到感情破裂程度。

經法院審理認爲,姜某與厲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於姜某要求與厲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據辦案法官介紹,審判實務中,對於初次起訴離婚,又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原則,根據案件事實情況可能判決不予離婚。但對於存在家庭暴力等離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訴離婚,但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也是判定離婚與否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壞家庭和諧、影響社會穩定的危險因素。因此在離婚訴訟中,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堅決悔改,不同意離婚,但若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判決准許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