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方法套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未依限繳回 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並於取得相關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爲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維護社會公益,財政部2021年12月7日修正發佈增訂第2項,定明自2022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如逾期不繳回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將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以翻拍他人中獎的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計22筆,利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2021年9~10月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經該局查獲於2022年3月1日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通知A君限期繳回冒領之獎金新臺幣5千元,惟A君逾期未繳回,該局於2022年5月16日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嗣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仍未依限繳納,爰行政執行分署於2022年8月31日向B銀行核發執行命令,扣押A君於B銀行之存款,以清償應繳回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