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因小失大! 未成立投保單位加職保、發生職災恐再賠逾300萬

受僱於事業單位,就不得透過簡便加保方式加保,一旦發生職災,將處僱主最高10萬元罰鍰外,也將就勞工領取保險給付部分,命僱主繳回。(報系資料照)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只要勞工受僱於登記有案的事業單位,縱使只有1人,就要成立投保單位併爲其加保,但有部分僱主因想閃避勞工退休金、就業保險等僱主責任,因而未成立投保單位,逕自透過簡便加保方式,勞動部官員指出,如果有受僱於事業單位,就不得透過簡便加保方式加保,一旦發生職災,將處僱主最高10萬元罰鍰外,也將就勞工領取保險給付部分,命僱主繳回。

若依職保最高級距7萬2800元試算,一旦受僱單位的勞工死亡,勞保局將給付327萬6000元給付於遺屬,如果僱主未幫該勞工加保,勞保局將處僱主最高10萬元罰鍰外,更會要求老闆給付327萬6000元予勞保局。

成立投保單位後,僱主除了要負擔勞工職保外,還有增加勞工退休金、就業保險等支出,因此傳出有僱主不想爲勞工加保,而是直接透過超商「簡便加保」,勞動部官員近日重申,如果是此種狀況,則會取消簡便加保資格,且會處僱主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發生職災後仍會命僱主給付保險給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