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土地被納入新北都市計畫道路範圍 瀝青公司告贏內政部

內政部覈定新北市政府變更後的都市計劃案,欲拓寬道路範圍,將鴻運瀝青化學公司的土地納入計劃道路範圍,鴻運瀝青認爲侵害財產權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鴻運瀝青勝訴,宣告都市計劃案無效,可上訴。

位於新北市土城區的鴻運瀝青公司1972年即經新北市政府都市計劃納入計劃道路範圍,土地經省政府准予徵收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計劃道路回車道被高速公路邊坡阻隔而無法回車,導致計劃道路至今未能完成開闢。

新北市政府考量原計劃圖發佈實施已逾40年,書圖老舊、精準度不足,擬定「變更土城都市計劃(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都市計劃案」,考量現況道路調整計劃道路線型,依原計劃道路範圍向東拓寬,將0.1875公頃的工業區變更爲道路用地,使計劃道路由15公尺變成36.5公尺,得以順接高速公路涵洞口。

內政部2021年9月13日覈定變更後的都市計劃案,新北市政府也發佈實施,但鴻運瀝青認爲土地經都市計劃納入計劃道路範圍內,損害財產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宣告都市計劃案無效。

北高行認爲變更後的都市計劃有利益衡量的瑕疵,新北市政府相隔近50年後再通盤檢討,卻未調查評估進出工業區有迴轉需求的車流量、車輛類型及所需最小回轉半徑等,都市計劃變更理由內無隻字片語提及有畫設迴轉道的需求,未善盡計劃變更的說理義務,即將0.1875公頃的工業區變更爲道路用地,甚至依新北市政府委外設計規劃的道路改善平面圖,畫設迴轉道中央分隔島的寬度長達12公尺,相當於次要道路的寬度。

再者,都市計劃變更內容不是侵害最小的方式,不符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北高行認爲,已徵收未開闢的計劃道路未能向南銜接至高速公路涵洞,造成計劃道路與現狀道路不符的情況,究竟應採取何種變更方案,應由內政部、新北市政府依法院法律見解,踐行「基本調查」與「分析推計」程序後,重新通盤整體的規劃。

鴻運瀝青公司不服土地被納入都市計劃道路範圍,提行政訴訟勝訴。圖/新北市工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