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鄰居公共空間堆私人物品 女5貼告示遭挨罰

臺南市陳姓女子不滿社區大樓鄰居在公共樓梯間及走道堆放私人物品,5次在對方門口外牆牆壁張貼告示,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000元后,陳女雖聲明異議,但仍被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駁回,不得抗告。(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陳姓女子不滿社區大樓住戶在公共樓梯間及走道堆放私人物品,今年9月間未經許可連續5次在對方門口外牆牆壁張貼告示,經鄰居報警處理,臺南市警一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000元。案經陳女聲明異議後,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認爲,縱然鄰居在樓梯間堆放私人物品、垃圾,陳女也應循合法管道解決,不應未經許可在他人房屋門口張貼告示的方式尋求改善,駁回異議,不得抗告。

據瞭解,今年9月12、17、19、21、23日,陳女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分別在同社區大樓另名住戶的門口外牆牆壁張貼告示,提醒對方不要在公共樓梯間及走道積放私人物品影響生活環境衛生。

經鄰居報警處理後,管轄的警一分局認定,陳女行爲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裁罰1000元。

陳女不滿被罰,自認同爲大樓住戶,對於不法侵害應有權利進行正當防衛、自力救濟以阻卻違法,於是向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她還主張,樓梯間爲公共空間,並非專戶所有,張貼告示僅爲提示住戶,不要在樓梯間及走道積放私人物品等影響生活環境衛生,並未影響樓梯間通行,也沒有損害公衆情事。

不過,簡易庭認爲,陳女承認確實於9月12、17、19、21、23日,未經他人或全體住戶的許可,在鄰居門口外牆牆壁張貼告示,有聲明異議狀、調查筆錄佐證,足證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情形。

簡易庭強調,儘管陳女辯稱,她只是提示對方住戶,不要在樓梯間及走道堆放私人物品、垃圾等影響生活環境衛生;但縱使該住戶有她所指稱的行爲,陳女也應循合法管道解決,不應以此未經許可在他人房屋門口張貼告示的方式尋求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