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大客車擋路 對運匠比中指!法官:等同「三字經」

一名吳姓駕駛對曾姓大客車司機比中指多次,曾男提告。法官表示,「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含有強烈侮辱他人的意思,依公然侮辱罪判吳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徐佑升攝)

一名吳姓駕駛在臺62線東西向快速道路6.9公里處基隆段時,遇到一臺大客車擋前方,使吳男無法順利超車,至切換車道時,吳男竟對曾姓大客車司機比中指多次,曾男憤而提告。吳男辯稱不是對曾比中指,法官表示,「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含有強烈侮辱他人的意思,並依公然侮辱罪判吳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

基隆地院判決書表示,吳男於民國112年4月1日上午10時46分,開自小客車,途經基隆市七堵區臺62東西向快速道路6.9公里處,因曾男駕駛的營業用大客車在其車前,吳無法順利超車,導致心生不悅。

之後吳男切換車道超車,當開到曾男車輛的右前方時,竟將手伸出車窗外,對行駛在他左後的曾男比中指多次,曾不甘受辱,檢附行車記錄器錄影像後,報警提告。

吳男辯稱確實有將手伸出車窗比中指,但否認有任何公然侮辱的意思,說不是對曾男比的。吳男還說,車輛行駛過程中沒有發生衝突,他也沒有不高興,既然沒有不高興,怎麼能說他的中指就是在對曾男比?

法官審理時檢視行車記錄器影像,發現當下吳男車輛左前輪、左後輪均壓住二車道中間白線,並近距離斜插切入曾男駕駛的車道內。影像明顯可見吳男將手伸出車窗外,對行駛在其左後的曾男比中指多次,而且當下只有吳男、曾男二車密接行駛中的影像。

法官指出,「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強烈含有侮辱他人的意思,具有貶損之意,屬輕蔑使人難堪爲目的的肢體言語。吳男說詞違背經驗法則,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已觸犯公然侮辱罪,判決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