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使用同業名稱刊登關鍵字廣告 弘軒公司挨罰

公平會表示,事業單純購買他事業的名稱、商標或其他營業表徵作爲關鍵字廣告,如有助於提供網路使用者更充分實用的資訊、降低搜尋成本等社會利益,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如果關鍵字廣告呈現的整體內容,有使人誤以爲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商品或關係企業,將無助於消費者獲得更充分正確資訊及降低搜尋成本,倘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弘軒公司於2021年5月23日至12月27日間,使用競爭事業的名稱「元儀科技」作爲關鍵字廣告,但弘軒公司所設定的廣告文案中,將競爭事業與自己公司名稱並列而呈現「專業元儀科技,德國進口-弘軒科技」,或單獨以較大字體強調競爭事業之名稱而呈現「元儀科技-熱像儀」等,點擊關鍵字廣告都將導引至弘軒公司網站紅外線熱像儀相關介紹。

公平會指出,因爲弘軒公司關鍵字廣告整體呈現方式,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認爲元儀公司與弘軒公司具有一定合作關係,將增加弘軒公司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同時減少元儀公司接觸潛在客戶的機會,並減損「元儀科技」事業名稱所蘊含的經濟利益,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廣告主無論是自行管理或透過代理商刊登關鍵字廣告,除應充分了解與廣告平臺簽署相關規範內容外,在使用關鍵字廣告「插入式」功能時,應在廣告對外露出前,先檢視注意廣告羣組內的關鍵字字詞是否包含競爭事業名稱,避免關鍵字廣告將事業名稱並列呈現而有觸法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