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疲於返鄉投票,臺灣何時能不在籍投票?(張鬱柏)

2024總統選舉。(圖/範揚光攝)

今年(2024)的1月13日適逢臺灣的總統暨立法委員大選,筆者多位國外好友專程搭機返回臺灣投票,筆者與返臺的旅居海外朋友們餐敘時不禁感嘆,許多臺灣人爲了參與選舉,必須早早請假或暫時放下手邊的工作,守在電腦或手機前搶車/機票,對於在海外或外縣市工作/生活者實屬不便,其主因在於臺灣尚未實行不在籍投票。依照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選舉人必須親領選票至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至多「投票所工作人員」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則能適用「移轉投票」制於工作地進行投票。

不在籍投票的方式有許多種,最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日本、南韓等)採用的是「通訊投票」,海外公民或異地工作者,若經事先申請,會在投票期間內收到選票及信封,接着就必須在期限內圈選人選,並寄送至指定的選務部門,令人遺憾的是,臺灣目前並沒有通訊投票制度。支持通訊投票者認爲,推動通訊投票制度符合世界潮流,且投票乃公民最重要的參政機制,亦爲實踐直接民主的主要途徑,爲憲法所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因此,爲保障人民的投票權益,並增加被選舉人的民主正當性,應當實施通訊投票制。反對通訊投票者則主張臺灣目前受中國的威脅嚴重,尤其來往兩岸經商的臺商衆多,難以確保來自中國的海外選票不被僞/變造,如《彭博社》(Bloomberg News)於今年1月10日即報導,臺灣爲了避免選舉被中國介入,始終堅持選民必須親自領選票前往投票所,即便全面實體投票將舉導致數萬名選民難以行使投票權,但爲了確保選舉的公正性,仍不實行通訊投票。

筆者認爲臺灣無法凝聚實行通訊投票制的多數民意,主因在於人民不信任政府能公正地舉行選舉,也不相信民衆能抗拒誘惑獨立完成投票。不論是1977年發生的「中壢事件」,2016年臺南市李全教議長賄選解職案,2019年南投縣第一選區縣議員賄選遞補案,2022年中選會禁止新冠確診者參與九合一地方大選,乃至2023年的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等,在在顯示實施近30年的地方及中央選舉,存有許多政府不彰、被選舉人行賄及選民受賄的情形,進而導致臺灣人民對選舉制度的看法是「防弊優先」。若觀察臺灣目前的選舉制度,除了嚴格控管選票的印製與配發的數量之外,當天投票完就必須直接開票,並開放民衆一起觀看開票過程,如此作法確實可讓舞弊機會降至最低,但背後卻是靠着犧牲大量旅居海外與外縣市人民的權益才達成。又剛好,通訊投票因爲受限於郵務作業,會導致需花上更多時間來開票,無法達到「當天投、當天即開完票」的作法。有論者認爲可在海外大使館或代表處設立投票所,一樣可落實當天投票、當天開票,但因爲國外時區與臺灣時區或有不同,可能導致開票時間出現落差,雖也有論者認爲可全程錄影票匭封箱以避免舞弊,但萬一出現技術問題導致錄影突然中斷或燈光突然滅失等問題,又將導致質疑選舉公正的聲音四起,不論各方人士如何提出更好的解決方式,臺灣民衆似乎仍堅持用「最傳統、成本最高」的全面戶籍地實體投票方式來實踐民主政治。

筆者認爲,在不久的將來,臺灣的民主政治越發成熟、民衆對選舉公正性的信心提高及對檢調司法勇於除弊的認知加深,以及防僞科技技術的提升與普及,或可考慮先試行「全國性公投通訊投票制」。若參考行政院曾提出的《公投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臺灣可考慮先以全國性公投爲標的試行通訊投票制,寄送公投票予海外旅居者,或在各縣市指定地點設立外縣市設籍者投票所,讓非在戶籍地者能參與投票。此外,若對旅居中國的通訊投票有疑慮,則可考慮暫不開放旅居中國者適用之,畢竟中國與臺灣僅一海峽之隔,往返班機衆多且無時差,旅居中國者返回臺灣直接參與選舉的機會較諸其它國家或地區高。

世界上並無完美的投票制度,但我們仍舊可以努力讓多數人都參與民主選舉,許多人受限於工作地點,以及長距離移動所需的時間與金錢成本,導致無法行使其公民投票權,進而可能使他們的聲音持續被社會排斥於外,而難以得到政治人物的重視。筆者相信,在不減損國人對於投票的信任、選舉也不會被不當介入的前提下,實施如通訊投票的不在籍投票制度,是一項必須被實踐以保障更多人民選舉權的投票制度。(作者爲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法律碩士、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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