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高虹安為增辦公室零用金 詐助理費敗壞官箴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案,北院認爲,高虹安爲增加辦公室可運用零用金,非法詐取財物,敗壞官箴,考量她沒前科,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臺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鬱文等4人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的酬金及加班費部分,高虹安犯罪所得新臺幣11萬6514元,4人總計詐領12萬3128元,罪證明確。
新聞資料指出,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鬱文等4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從重依貪污治罪條例論處。
臺北地方法院審判長廖建傑、蘇宏傑、王沛元組成的合議庭認定,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的要職,負責立法等公務,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資爲人民榜樣,竟爲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的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的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
合議庭指出,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鬱文爲立法委員的公費助理,配合立法委員詐領助理補助款,也屬不該;考量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鬱文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可罰性較輕,其中陳奐宇及王鬱文的犯罪情節輕微;另外,陳奐宇及黃惠玟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但坦承犯行,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依法均可酌減其刑。
合議庭考量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鬱文等人沒有前科、各自涉案情節以高虹安最重、黃惠玟次之,陳奐宇及王鬱文較輕,另參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刑,並宣告附條件的緩刑。
高虹安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陳奐宇、黃惠玟、王鬱文分別判處1年至2年不等徒刑,均諭知緩刑,緩刑期間服義務勞務;4人未扣案犯罪所得均沒收或追徵;前助理陳昱愷無罪。本案仍可上訴。